两年前,我与丈夫结婚时并未进行婚检。婚后我才发现丈夫患有严重的躁狂抑郁型精神病,而该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由于对丈夫及其家人的刻意隐瞒极为不满,加之与丈夫之间并无感情可言,不久我便独自外出打工,且一直没有回过家。如今,因我已觅得真爱,想与丈夫离婚,但一再被没有治愈的丈夫拒绝。有人告诉我,丈夫患有该病而与我结婚,已经违法,我们的婚姻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效力,我无需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而另行结婚,也不构成重婚。请问:这一说法对吗?
答:虽然《婚姻法》十条和第十二条分别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指出:“婚姻法中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即尽管你丈夫患有严重的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且一直没有治愈,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具备构成无效婚姻的法定条件,可在未经依法宣告无效之前,你与丈夫的婚姻仍受法律保护。《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中的配偶,包括男性有妻、女性有夫。只要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而解除,即为有配偶的人。只有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才自然消失,才不再属于有配偶的人。也就是说,如果你现在与他人结婚,则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侵犯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另一方面,属于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再一方面,你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判断自己的行为性质,符合该罪责任主体;最后,你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具有主观上的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