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余某在情人怀孕期间给了未出生的孩子将来的生活费60万元。孩子出生后,余某的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尽管法律规定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如果胎儿出生后为活体的,其在胎儿期间获得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46岁的余某与妻子李女士1994年结婚。2006年11月,余某认识了小他十几岁的杨丽(化名),两人很快共同生活。没过多久,杨丽就怀上了余某的孩子。怀孕期间,余某分五次交给对方共计60万元,以作为孩子将来的生活费。2007年12月,杨丽生下了女儿小晶。
后余某的妻子李女士意外得知丈夫竟在外面和其他女人有了孩子,并赠给孩子60万元,于是将余某和杨丽母女起诉至法院。李女士认为,余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她要求确认余某给付钱款的行为无效,判令杨丽母女二人共同归还60万元。
对此,杨丽在法庭上说,她最初和余某交往时并不知道对方已婚。余某在她怀孕期间确实给过自己60万元现金,但均写明是给孩子的生活营养费。杨丽表示,孩子的权利不能被剥夺,且有不断向余某追索抚养费的权利,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余某则辩称,杨丽怀孕之后,多次以堕胎、吃药等方式威胁要钱。余某认为,他给付孩子的抚养费过高,抚养费能够满足当地的生活水平即可,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
案件分析
法院判决具“标志意义”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余某给付钱款时孩子尚未出生,未出生的胎儿能否成为接受钱款的民事主体。一方意见认为,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胎儿尚未出生,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当然也无从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意见则认为,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本案涉及胎儿利益之保护且出生后为活体,可视小晶已溯及地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对此,法院认为,在有利于保护胎儿利益的前提下,如果胎儿出生后为活体的,其在胎儿期间获得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本案中,余某给付钱款可以视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旦小晶生下成活,该笔钱款就是给付她的生活费。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直接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在很多国家都还未实现,我国的民事立法亦如此。从本案判决后的法律效果看,既实现了对出生后活体胎儿权益的保护,又没有泛泛地认可所有胎儿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资格,从而避免了一纸判决作出后产生一系列新的难题,比如可能侵害了余某的合法权益以及因为权利义务的两面性使得胎儿成为义务主体的可能,进而陷于既保护胎儿又对其不利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