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女后偷偷送给他人养,八年后生父诉至法院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收养人则要求补偿抚养费。2012年8月1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收养关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邓某、陈某收养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的非婚生女的收养行为无效;被告张某应补偿被告邓某、陈某所支出的抚养费人民币38000元。
原告王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相识后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儿,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被告张某在未征得原告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于2003年将小孩送给被告邓某、陈某夫妇抚养。被告邓某、陈某在收养之前已经生育两个男孩,收养后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后原告王某于2011年要求被告邓某、陈某将小孩交还原告抚养遭拒。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庭审中,被告邓某、陈某要求补偿其抚养小孩期间的抚养费支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未经原告王某同意将双方的非婚生小孩送养给被告邓某、陈某夫妇抚养,且被告邓某、陈某收养小孩之前已经生育两个小孩,不具备收养的法定条件,也未经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故被告张某的送养行为和被告邓某、陈某的收养行为均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被告邓某、陈某为抚养小孩给予了付出,在经济上也受到一定的损失,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应当对被告邓某、陈某给予适当补偿,被告张某同意承担全部抚养费补偿款,法院予以采纳。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