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染上同性恋,妻子愤而要求离婚。2月20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原告艾某和被告关某离婚。
1991年艾某经人介绍与关某确定恋爱关系,1992年底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生育一子。2000年秋,关某结识一孔姓男子后,性取向发生了变化,二人以“朋友”为名出双入对,形影不离,关某还时常将该男子带入家中,同居一室。此后,艾某和关某之间再也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2005年夏,艾某在家中发现关某的一封信,信中详细叙述了他与孔姓男子的不正常关系和行为。
原告艾某认为,被告关某与他人这种同性恋关系,给原告的感情造成极大伤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珍惜相互之间的感情。被告与其他男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请,法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