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因为担心“买”来的老婆又“飞”走,新郎与新娘及介绍人三方签订了一份“婚姻责任说明书”。不料,新娘7天后还是跑了。近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赔偿损失纠纷案件,媒婆被判赔偿新郎损失15500元。
2005年11月21日,姜堰市农民曹忠华将一女青年廖薇薇介绍给姜堰农民沈发文为妻。应沈发文的要求,沈发文、曹忠华及廖薇薇三人签订了一份“婚姻责任说明书”,约定:沈发文给付廖薇薇“彩礼”1万元,并贴补曹忠华介绍费、来去路费、食宿费等8500元;如果廖薇薇一年内无故离开沈发文家,责任由曹忠华负。
当日,沈发文给付曹忠华18500元,曹忠华出具收条。随后,沈发文与廖薇薇到姜堰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日,廖薇薇到沈发文家生活。
2005年11月28日,廖薇薇无故离开沈发文家,去向不明,沈发文多方寻找无果。沈发文于是找到曹忠华,要求曹忠华按“婚姻责任说明书”的约定,返还所收费用18500元。曹忠华不同意。沈发文于是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曹忠华返还“婚姻介绍费”18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忠华为沈发文介绍对象本身并不违法,但借机敛财则与婚姻法规定相悖;在“婚姻责任说明书”中,曹忠华承诺如果廖薇薇在1年内无故离开沈发文家,责任由曹忠华负,这里所讲的“责任由曹忠华负”,按常理应理解为“给沈发文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曹忠华负责赔偿”。现在沈发文人财两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曹忠华负担。但是,沈发文应当知道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在对廖薇薇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以大额“彩礼”和“介绍费”为代价,草率登记结婚,自己也有过错。据此,法院判决曹忠华赔偿沈发文损失15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