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后,27岁的妻子声称,由于丈夫的生理障碍,自己和丈夫从未有过性生活,要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日前被法院驳回。记者今日上午就此案件采访了有关专家,专家认为,此种情况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性生活不和谐应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案件介绍
婚后无性生活
诉请婚姻无效
去年4月,26岁的市场管理员黄丽和与自己同岁的公司职员马军(均为化名)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多后,黄丽来到通州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在起诉状中,黄丽明确指出丈夫患有生殖器勃起障碍,经医院确诊后,多次治疗未愈,以致自己婚后从未享受过夫妻生活。黄丽认为,丈夫马军在结婚时未向自己讲明上述情况,婚姻应属无效,遂要求法院予以确认。
而丈夫马军坚持认为,自己和妻子并非完全没有夫妻生活,只是“不太和谐”。同时,因为自己和妻子均未经过婚前检查,所以自己并不知道患有性功能障碍,双方对此均应承担责任。
开庭审理过程中,精子动态特征分析报告、泌尿科检查报告、药费单等统统被当作证据拿上法庭。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为,马军患有生殖器官勃起功能障碍等病症,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黄丽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无法律根据,最终判决驳回了黄丽的诉讼请求。
专家意见
不应诉婚姻无效 可提起离婚诉讼
记者今日上午采访了人民大学婚姻法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妇女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大文。
杨大文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应确认婚姻无效。
而有关部门在制定该条法律时,并未明确将“生殖器官勃起功能障碍”列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法院完全有理由依照法律,驳回黄丽的诉讼请求。
同时,杨教授称,其实黄丽完全没有必要起诉“确认婚姻无效”,可以以此为理由提起离婚诉讼。
在婚姻法第32条中,明确规定了“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5种情形”,其中第5项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里,一方缺乏性能力,导致性生活不和谐,应该算作这项中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因此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法院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就应该判决离婚。
记者调查
被采访性问题
法官“羞答答”
在对朝阳、通州等区法院半个多月的采访中,记者试图获得“本市各区因性生活不和谐而离婚的比例”的采访计划终告失败。接受采访的法官多以“没有必要统计”、“应该占有一定比例吧”来回答记者的提问。
在接受采访时,法官们要么找个无人的环境,轻声地告诉记者;要么避开其他人,凑近记者耳朵说着“悄悄话”。
对此,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许多因性生活不和谐而离婚的夫妻往往不好意思在起诉状中写出真相,而是将离婚原因写为“感情不合”或“性格不合”。
类似案例
据今年8月8日《北京晨报》报道,在北京房山区,一位妻子因丈夫“性功能不正常”,与同村的情人维持了十多年的婚外性关系。
丈夫为了忍耐,经常出外打工。尽管如此,妻子最终还是到法院起诉离婚。
据去年6月27日《重庆商报》报道,结婚7年后,妻子汪某以“婚前对男方了解不够,婚后家庭生活极不幸福”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
在法庭上,丈夫赵某则提出反诉,声称自己长期遭受妻子的性侵害,并表示可以同意离婚,但要妻子赔偿自己5万元“身体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