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的箫先生与韩女士领完结婚证第二天举行婚礼,第三天便发生了矛盾。八天后妻子提出离婚,窝火的丈夫称妻子可以不要彩礼必须返还。2月24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箫先生上诉,维持原判,准予韩女士与箫先生离婚,韩女士给付箫先生彩礼款4600元。
1999年初, 曲靖市23岁的箫先生与比他小两岁的韩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两人感情迅速升温。2004年农历2月6日两人订亲时,箫先生的父母给了韩女士4600元彩礼钱,给了韩女士的父母600元,并给双方6000元用于选购结婚物品。
2005年8月10日萧先生和韩女士两人领取了结婚证。次日,在亲友的祝贺声中,两人步入婚姻殿堂。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婚礼次日,小两口为结婚仪式中出现的问题争得面红耳赤,急得说不出话的箫先生扬起了拳头。心存隔阂的韩女士不顾亲友劝阻直奔回家。
2005年8月18日,一气之下回娘家的韩女士坚持认为错在箫先生而不在自己,她觉得怎么恋爱时温文尔雅的箫先生在举办婚礼后就那么冲动,两人即使凑合也无幸福可言,于是坚决要离婚。
而为婚事花费了大量财力、精力,却为几句拌嘴就在婚礼后遭遇冷落的箫先生,看到忍耐换来的不是妻子的回心转意,而是要求离婚的起诉书,感到十分窝火。觉得长痛不如短痛,萧先生同意分手,但他称“妻子可以不要,彩礼不能不退”,为此向法庭提出了让韩女士退还彩礼的要求。
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意见统一,但对退还彩礼数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
麒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领取结婚证并举行婚礼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故法院对此请求予以支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应当返还彩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箫先生不服,上诉到曲靖中院。
曲靖中院审理中,箫先生称为结婚而给付韩女士及父母5200元,另给韩女士6000元购物结婚,一审判决部分返还,与实际支出相比差距实在太大。
曲靖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婚登记并举行结婚仪式,韩女士一直未与箫先生同居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韩女士应返还箫先生彩礼礼金。箫先生上诉要求返还双方结婚购物部分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彩礼数额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曲靖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