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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左走,还是向右走?我该同意离婚么?
—兼析离婚诉讼中拖延方式及利弊
作为执业十余年的专业诉讼律师,笔者经办了数百宗各式各样的婚姻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离婚诉讼中经常存在这样的现象:一方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或者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另外一方则想方设法拖延起诉时间或诉讼进程。当事人这样做的目的,有少部份确实是认为夫妻感情还达不到破裂的程度,想继续通过拖延时间来促成和好;但有更大一部分是出于惩罚报复对方的心理,千方百计的拖延离婚进程,延缓对方获得自由之身的时间。这样做,究竟是利还是弊?现笔者根据多年经办离婚诉讼的经验,针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以期对离婚诉讼当事人起到指引、参考作用。
一、离婚诉讼中常见拖延时间的方式。
走向离婚诉讼的夫妻,很多都是矛盾恶化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原来的夫妻感情早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对对方的憎恶、痛恨和报复。此时,面对一方提起或即将提起的离婚诉讼,有很多人是不会予以配合,而是要想方设法、用尽各种方式拖延其时间,使之达不到离婚的目的。下面,笔者就比较常见的现象逐一分析。
1、撕毁或藏匿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让对方无法立案或加大对方离婚立案的难度。
这种方式特别多,但实际上起到的效果相当有限。藏匿身份证的,对方可以报警处理。撕毁或藏匿结婚证的,对方可以通过向原婚姻登记机构或档案馆调取婚姻登记档案的方式解决。藏匿户口薄的,则可以在立案时委托律师查询相关的户藉登记资料。
2、在得知对方要提离婚诉讼后一走了之、避而不见或同时带着子女出走,使对方找不到人。
这种情形,使得一方想要与之协商离婚自然是不可能的了,待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因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传票,需要公告,自然就使得时间拖延了。
3、在离婚诉讼中提起管辖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即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而实践中,常常发生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形。管辖异议是诉讼当中最常见的被告用以拖延时间的策略之一。作为离婚诉讼自然不例外。一旦被告提起管辖异议,经过一审、二审裁定之后,又必须重新指定不低于30天的举证期限,之后再重新开庭审理,时间自然会被拖延较久。
4、拒绝签收法院传票、拖延开庭时间。
这也是离婚诉讼中屡见不鲜的一招拖延时间的方法,在得知对方起诉后,有的当事人会千方百计躲避接收法院传票,拒听电话,离家外出,使法院无法找到自己。这样,往往最终就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而公告所需要的时间,至少都是2个月以上,如是涉外案件,则需要的公告时间为6个月,加上答辩、举证期间,需要7个月时间。这样一来,仅从立案到开庭就需要半年以上。
此外,在判决之后,采取同样方式,亦可以达到拖延判决生效时间之目的。
5、在应诉过程中被告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
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审查过严,导致相当部分离婚案件在第一次起诉时均被判决离婚。由此而导致了在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拖延之术即是被告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实际上其内心并非要求和好,其不同意离婚是因原告有了婚外情或其他非归责于被告因素等导致离婚,被告在气愤之下或出于面子考虑等不同意离婚,故意拖延使原告不能在短时间内达到离婚之目的。有时被告为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到目的,则以不同意离婚为要挟,以期利用原告急于达到目的的心理,换取原告在上述问题上的让步。
二、当事人拖延时间或拖延离婚诉讼进程的利弊分析。
拖延对方时间,实际上同时也是在拖延自己的时间,使双方仍然维系在一桩痛苦、实质已破裂的婚姻当中。那么这样做,究竟是否能达到惩罚对方、实现己方心愿之目的呢?笔者以为,当事人所采取的这些方式固然可以起到拖延时间的作用。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来说,确实使他们遭受了一定的惩罚,拖延了他们离婚的进程,甚至有可能迫使对方做出一定的让步。但是,从相关法律规定及婚姻案件实务来看,这些手段当中有些方式对于当事人本身,并不一定都是有利的,或者说并一定都能达到当事人预期的效果。
1、撕毁或藏匿结婚证、户口薄、身份证等行为。
如前所述的,想要提起离婚一方可以通过自行查档或委托律师调取等方式一样可以解决,并不因一方所采取的这些行为而阻碍其起诉离婚的进程。
2、一走了之,或者是带着孩子离家出走的行为。
此种行为固然可以使得对方在提起诉讼之后,因一时找不到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时间。另外,带着孩子出走,使得对方无法直接抚养孩子。这对于争取孩子抚养权是有一定益处的,毕竟长期抚养照顾孩子的一方在抚养权争夺上是具有优势的。
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一走了之,实际上就是与对方分居了。即使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如果对方在这过程中收集了相关证据,证明与出走的一方已经不再同居生活,这对于第二次起诉法官的判断及确定分居情况是有一定意义的。因此,该行为实际上是自身以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正在恶化,有可能无意间促进了第二次离婚诉讼达到判离的目的。
3、在诉讼中拒领开庭传票,借故拖延开庭时间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被告仍未到庭的,法庭可以缺席审理。如此,则作为被告一方有可能在未进行任何答辩和举证的情况下,被判决离婚。实践中,出现当事人几年之后才知道自己已经离婚的现象已经不是个案。如出现这种情况的,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
4、在离婚诉讼中提起管辖异议,此种情况下,作为原告一方可能会采取撤诉再重新起诉来应对。如此一来,提起管辖异议也就失去了意义。
5、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的,如是在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情况下,这种方式是可以奏效的。但如果原告做了充分的准备,所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了双方已经没有和好可能的,那么即使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依然是会判离的。
三、正确衡量自己的婚姻状态,适时准确采用拖延或配合策略,方为上策。
实践中,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被告方坚持不离,而原告方又不能拿出明确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话,法院可能会判决不离,从而给双方一个恢复感情的机会。
但如果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即使被告方坚持不离婚,法院也会依法判决离婚,比如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分居满二年了,或者证明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一方再坚持不离婚,结果也是要判决离婚的。因此,法院判决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并不是看第几次起诉,而是要看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并不是一味的拖延时间就能够达到不离婚之目的。
鉴于此,笔者建议,作为被告一方的当事人,首先必须要明白的是,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离婚将会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一味拖延,只会使得自己心理承受更大的痛苦。因此,对于是否拖延离婚诉讼,应当慎重把握。
首先,当事人要正确衡量自己的婚姻状况,分析自己的婚姻是否真正走到尽头。如果双方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夫妻感情还会有和好空间的,则当事人应当着手去挽救自己的婚姻:可以通过身边的家人、朋友帮助双方沟通,也可去向专业人士比如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求助,通过专业人士的帮助解决自己婚姻上的困惑。如此,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与挽救婚姻同时进行,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一些相对温和的拖延手段比如藏匿结婚证、户口簿、提起管辖异议等等,以此拖延进程,为自己挽救婚姻争取时机。但离家出走、故意不接听电话,拒绝接收法庭传票等行为是不建议采纳的。
反之,如果两个人确实已经走到了婚姻尽头,再无和好可能的,笔者建议当事人首先考虑协议离婚的方式。毕竟,两个人走到一起是相当不易的,俗话说的好,“一夜夫妻百日恩”,即使最终是一桩破裂的姻缘,但双方也已经有了牵扯不断的联系,孩子、家人、社会关系及交往等等,并不是离婚就能隔断一切。与离婚诉讼的争锋相对、剑拔弩张相比,协议离婚显然更为理智、冷静。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两个人,能够以较为冷静的心态处理婚姻,将对孩子的伤害,以及日后对自己生活、工作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失为一个良策。
如果,双方确实无法协商或是对方急于离婚又条件苛刻的,则当事人可以视情况采取一些策略性措施,如有的当事人仓促面临离婚诉讼时,为了取证需要,可以尽量拖延诉讼进程,收集有关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务等方面的证据,不致使自己在离婚诉讼中处于被动之地位。否则,很有可能不但要承受离婚之痛,还需面对财产被转移甚至承担债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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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律师
20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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