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沙健身提前‘热身’遭质疑”追踪
福州新闻网讯 10日,本报A13版报道了福建浩沙健身俱乐部连洋店未取得营业资格,就公开预售健身卡一事。对此,许多读者致电本报新闻热线968800,呼吁职能部门介入调查。
读者呼吁
职能部门介入
读者唐小姐说,浩沙健身俱乐部是品牌企业,未取得营业资格的连洋店大张旗鼓地推广健身卡,此举不妥。
福晚读者报料互动QQ群中的网友则认为,浩沙方面在服务协议签订主体的说法上存在矛盾。浩沙健身俱乐部行政部称以总公司的名义操作,而连洋店的推广主管却说是与连洋店签订服务协议。作为读者,不知道该相信谁。
10日,打进本报热线或通过福晚读者报料互动QQ群参与讨论的读者都表示,他们期望职能部门及时介入调查此事。
浩沙宝龙店
顾客也有意见
10日,读者还向记者反映了在浩沙健身俱乐部健身时遇到的其他问题。
家住宝龙城市广场对面的陈小姐告诉记者,她是浩沙健身俱乐部宝龙店的会员。最近一段时间,她不爱去瑜伽房练习瑜伽了,因为瑜伽房里没有空调。夏季天气炎热,练习瑜伽的人又多,在瑜伽房里练习一个小时,全身就湿透了。
读者李女士也常去浩沙健身俱乐部宝龙店。她每次都会踩登山机,在跑步机上跑步,做一些器械运动。时间久了,她发现宝龙店里播放的歌曲就那么几首,反反复复,听起来十分单调。如今,她每次去健身都带一部MP4。
律师认为
连洋店行为违法
记者昨日下午就浩沙连洋店预售健身卡一事,采访了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
蔡律师说,健身馆依法注册登记才具备经营资格。如是以总店名义售卡的,则该行为属于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办卡时,双方没有约定到其他连锁店需要增加费用,则该健身馆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可以向消协、工商部门反映,要求退款或要求健身馆继续履行协议。
蔡律师提醒读者,选择健身馆首先要确认经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范围经营。健身俱乐部除了营业执照外,还需要卫生许可等前置审批。办卡时要认真查阅“会员章程”或协议,对一些可能发生的变故另作约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应看看会员卡背面是否有关于中途退卡或转让的约定,如果没有,应该事先和对方明确约定退卡比例以及转让权。
(福州晚报记者 叶繁 实习生 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