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千元的电钻电锤经搬运后突然下落不明,老板一口咬定是被工人偷窃,从而拒付工资,工人则称自己从未见过这些工具。25日,雇佣双方各执一词,都要为这“蒸发”的电钻电锤讨个说法。律师称,除公安机关外,任何人无权认定偷盗行为,老板更不得以遭窃为由扣薪。
工人小李称,他在闽清坂东镇一个筑路队做工。去年11月,他随队到永泰铺路,工程结束后,筑路队一行人乘拖拉机从永泰返回闽清。
小李说,因为半路下雨路很难走,他和父亲及老板的堂哥一起下了拖拉机,转乘客运汽车回去。后来,老板的堂哥以看见他当时手上拎了东西为由,咬定是他偷走了电钻电锤,老板也因此克扣了他845元工资。
小李说,他一直在工地上铲石子,转车时手上拿的是自己的衣服和胶鞋,根本没见过电钻电锤的影子。
老板杨某告诉记者,其堂哥说当时因为拿的工具太沉,就让小李帮忙拎一个电钻和一把电锤,没想到回去后清查工具时发现,恰恰少了这两件东西。杨某说,具体情况都是其堂哥亲口所讲,所以他要用扣工资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记者就此采访了福建法律咨询网首席律师蔡思斌。蔡律师称,偷盗行为是否发生,须要现场人赃并获、证据充足,且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对偷盗行为进行认定。在公安机关认定前,任何人无权给他人冠以偷盗罪名。雇方无权以遭窃为由拒付工人工资,或以克扣工资补偿其所谓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