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成年后买房仍然需要父母资助,是如今房价高企情况下无奈但也是司空见惯的情况,但是父母的出资到底算是借的还是送的呢?近日,绍兴诸暨的一位老人将自己的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当年自己给小夫妻买房时垫付的购房款136万余元。媳妇儿认为钱算是赠与,婆婆认为钱算是借款,最后绍兴市中院有了判决。
父母出资给小俩口买房 钱到底算送的还是借的?
将儿子儿媳告上法院的诸暨赵老太太表示,儿子儿媳是2013年11月份登记结婚后,打算在杭州滨江买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的积蓄不够,于是赵老太太代为支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赵老太太认为这是暂时借给儿子儿媳度过难关的,但是在儿子儿媳看来,该部分出资被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结合“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理所当然”就是作为母亲的原告对两夫妻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借款。双方争执不下,去年3月,赵老太太将小夫妻两告上了诸暨法院,并出示了当时的借条,但其中一部分款项只有借条,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同年5月,除去部分款项无法提供交付凭证外,诸暨法院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归还赵老太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二审:父母出资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
赵老太太的儿媳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她认为赵老太太讨要房款是因为小夫妻俩正在闹离婚,老太太是要通过这种方式串通儿子损害她的利益。于是去年6月,又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并出具了一份录音资料以证明婆婆出的房款是赠与的。
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款项性质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法院认为父母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而儿媳出具的录音资料也没有赵老太将出资款赠与给儿子儿媳的明确意思表示,所以儿媳以此为凭所述的赠与观点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蒋老太赠与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况下,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近日,绍兴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应当向赵老太太归还房款136万余元。
判决书亮了:成年子女 要求父母无条件付出法律不支持!
儿女成年成家之后,父母的付出和关心却往往还是被视为理所当然,对此绍兴中院的法官在判决书中却提出了:“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这份法理清晰,但人情温暖的判决书值得为人子女者一看,判决书中写道:“敬老慈幼,是为人伦之本,亦为法律所倡导。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为养育义务之负担。儿女一甫成年,当应自立生活,父母续以关心关爱,儿女受之亦应念之,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儿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经济条件有限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儿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为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