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被查出有婚外情,该方必须在离婚时按自己当年平均月收入的30%乘以结婚月份数给予另一方经济赔偿……”昨日,市民梁女士拿着这样一份看起来有些古怪的协议找到本报记者。这是她婚前与丈夫签下的一份“变心赔偿协议”,如今她认为丈夫有外遇,准备提出离婚,不知这份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今年36岁的梁女士是一名中学教师,4年前她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丈夫罗先生。梁女士说,当时她离过一次婚,原因是前夫一直和前任女友藕断丝连,最后发展成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当时罗先生也离过一次婚,据他说离婚的原因也是因为另一方有外遇。梁女士感到两人比较有共同语言,交往没多久就商量着去登记结婚。
就在两人准备办理结婚证时,梁女士提出双方先签一份“变心赔偿协议”,约定婚后先变心的一方要给另一方经济补偿。梁女士说,当时她这么做,一来是为了考验罗先生对这段婚姻是否忠贞;二来是为了以防万一,避免再次遭遇背叛时自己得不到补偿。
她的这个提议得到了罗先生的赞同,于是两人签下了上述协议。协议一式两份,有双方的签名和手印。随后,两人办理了结婚证。
“当初签下这个协议,只是想给两人一个约束,我打心眼里不希望将来要用上它。可没想到这才没几年就要用上了,唉!”梁女士无奈地说。原来,从去年开始,她感到与罗先生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前不久,她发现罗先生瞒着她与一名陌生女子来往密切。她怀疑他有了外遇,但他并不承认。“我现在准备提出离婚,不知道那份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她问道。
昨日,记者就此咨询了福州离婚网的首席律师蔡思斌。蔡思斌认为,就上述情况,梁女士婚前与罗先生签的那份“变心赔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道德要求,是有效的。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起诉。
蔡思斌说,这份协议的有效性是基于双方约定的赔偿款计算方式较为合理、适中,因此有希望获得法院支持。若双方约定发生婚外情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方式是“放弃所有婚前财产”、“净身出户”等比较极端的赔偿方式,则有剥夺他人离婚自由的嫌疑,不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但蔡思斌提醒,梁女士若要按这份协议获得赔偿,就要找出能证明罗先生发生婚外情的有力证据,这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难度,因而建议梁女士先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后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