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数家庭来说,夫妻离婚,最最难以割舍与妥协的往往都是孩子,财产尚且还有协商、退让的余地,但对于子女的抚养权来说,爱子心切,更何况这还往往牵涉到上一辈也就是孩子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情感等,往往让双方难以退让。因此,在绝大多数的离婚纠纷中,男、女双方往往会因子女抚养权而争得面红耳赤,双方陷入胶着状态。谈不拢,自然就只能到法院诉讼,要求法院给个决断。但,法院到底依据什么作出决断,判定孩子的抚养权,你可知?
一、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法院判定抚养权时始终坚持的原则即是由哪一方抚养将对子女的成长更为有利。那么,如何认定是否有利呢?主要如下(双方协议则不受下述限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诉讼重在证据,对于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来说,大家显然都能想到有哪些证据可以提供,但于抚养权纠纷而言,很多当事人就显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就拿蔡思斌律师团队代理过的数起同类案件来说,当事人对于抚养权无比紧张,包括长辈即子女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在内,一家人因为抚养权问题寝食难安、夜不能寐。蔡思斌律师团队每次代理此类案件,均会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总结而成的证据目录,详细列予当事人,让当事人直接比照准备证据,以穷尽优势证据,取得最好效果。主要证据如下:
1、物质上:
(1)证明自身具备抚养能力,如收入证明等;
(2)拥有住房或是亲属拥有住房愿意提供给当事人及子女居住,解决居住问题;
(3)子女入学接送便利;
(4)其他可以证明当事人完全有能力保障子女物质生活的证据。
2、精神上:
(1)关系亲昵证据;
(2)长期抚养、照顾证据;
(3)学业辅导证据;以上为大致的证据方向,对于具体个案而言,蔡思斌律师团队长期以来均会向此类案件当事人结合其实际情况,列明具体有利证据。就拿前不久先后经办的两个离婚案件来说,双方对于离婚均无争议,但当事人对于子女抚养权则互不相让。而我们的当事人代理的当事人,一个案件是代理女方,一个案件是代理男方,除去父亲、母亲的身份差异之外,两人在对抚养权的关注与势在必得上几乎完全一致。蔡思斌律师团队的蔡思斌律师、郑淑琼律师、陈小丹律师深知当事人之心情,在对证据向当事人予以一一提示、列明之后,两个案件最后均提交了数十份证据,多达上百页,均为争取抚养权而准备。内中有一个案件,为了证明孩子归由男方抚养上学更为便利,我们甚至准备了从男方家至孩子就读学校路线的卫星地图及通行时间测算,以最直观方式表明孩子归由男方抚养对其上学更有利,更有利孩子的休息及减少上下学时间等。
对于抚养权纠纷而言,证据就像是一个录像带,传达着当事人与子女之间多年来的种种,让法官看到了子女成长的经历以及父母对于子女难以割舍的亲情。最后,在两个案件在包括物质角度、精神角度等多方位证据支持的基础上,当事人均成功最终取得了子女的抚养权。
蔡思斌律师团队多年来对于抚养权之争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对该类案件有着较高的预判力以及独到的代理方案,长期以来更是深得当事人的信赖。
蔡思斌律师团队
201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