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66岁老汉杨建国与妻子冯晓之平时关系较好,但在一次争吵中,杨建国将紧紧拽住自己的冯晓之往身后一甩,致使冯晓之仰面倒地后头部出血而死亡。在庭审上,杨建国后悔不已,与继子女们抱头痛哭,继子女们都请求法庭对杨建国判处缓刑。后湖南省湘潭县法院依法组织缓刑听证,依据杨建国的犯罪情节,对其犯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判处杨建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4年8月26日晚上11点,冯晓之回到家中发现房门锁坏了即认为是杨建国故意弄坏家中房门锁从而让其不能外出,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争执过程中,冯晓之反复用力甩关堂屋后门,以发泄心中怒气,杨建国上前制止,并与冯晓之发生推拉扭扯,冯晓之揪住杨建国不放手。杨建国为摆脱妻子纠缠,先是抓住妻子的双肩往堂屋中间拖,两次欲甩开妻子未果后对她说“你松手不,你不松手我就会把你甩开去”。冯晓之未予理睬,仍然揪住杨建国不放。杨建国将冯晓之用力顺势往自己身后甩,致使冯晓之仰面倒地,冯晓之倒地后没有起来,杨建国以为妻子受伤不重故意躺在地上耍赖,任她躺在地上,等自己洗完澡后再来查看时,发现妻子脑部出血,于是喊在附近的亲戚来帮忙,欲送妻子去医院,冯晓之已因伤势严重而死亡。经鉴定:冯晓之系被他人推倒致头枕部接触不规则地面造成头皮挫裂伤,颅骨骨折,硬膜下巨大血肿,脑挫伤而死亡。
据冯晓之的继子女说,自己的母亲冯晓之与杨建国结婚十几年,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只因母亲性格不好,两人有时有点争吵,但杨建国一直让着并照顾着母亲,且杨建国对继子女们也很好,整个家庭也很和睦。
案发后,杨建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且已支付了冯晓之近亲属经济损失40000元,并取得了冯晓之近亲属的谅解。冯晓之近亲属请求人民法院对杨建国处以缓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建国与冯晓之系夫妻关系,平时关系较好,此次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纠纷,在拉扯过程中,用力将冯晓之往自己身后甩了一下,致使她仰面倒地后头部出血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杨建国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且已赔偿冯晓之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杨建国系农村五保老人,属于弱势群体,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案因夫妻家庭矛盾纠纷而起,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杨建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