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关爱,相互理解,相互扶持。而原告覃某(女)却在其丈夫患有多发性结肠腺瘤尚未治愈时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覃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覃某与被告雷某某(男)原为贵糖集团公司员工,1991年在同一车间工作相识并自由恋爱,1992年1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1994年4月2日生育了女儿雷某。2004年被告被公司辞退后,曾到横县糖厂工作三年,2007年回来后因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1年11月起,被告经医疗检查确诊为多发性结肠腺瘤,经住院做手术后病情会反复发作,不能工作和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导致夫妻关系失和。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了女儿雷某,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毕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被告无固定工作和收入,且身体患病未治愈,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睦。鉴于双方发生纠纷时间不长,只要双方从主动承担各自的责任,加强沟通和交流、互谅互让,相信夫妻关系完全可以改善。就原告目前主张的事实尚难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