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区隆林县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起离婚案件。被告祝小妹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作出判决,准予原告臧某与被告祝某离婚。婚生儿子3人随原告生活。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1999年12月3日原告臧某与被告祝某到贵港市港北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8月8日生育长子,2001年8月31日生育次子,2002年10月17日生育三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祝某离开原告臧某家达6年之久,原告臧某以被告祝某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与被告祝某离婚;婚生儿子3人随原告生活。
法院认为,原告臧某与被告祝某依法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及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祝小妹离家出走长期不归,原告臧某与被告祝某相互之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臧某提出与被告祝某离婚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臧某认为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要求三个小孩随其生活,由其自行抚养原告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祝某经法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相关法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