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由母亲抚养女儿,父亲给付女儿5万元的抚养费并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留给女儿。时隔两年,再婚的父亲一直在该套住房里居住。无奈之下,女儿一纸诉状将父亲诉至法庭,要求父亲履行其与母亲达成的离婚协议。2月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军将位于楠杆镇街道两间两层楼房交付给原告张某,并给付抚养费4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军与刘霞原系夫妻,2006年8月3日生育张某。2012年3月19日,张某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某由刘霞抚养、监护,张军总计给付张某5万元,双方签字时张军先付壹万元给张某监护人刘霞,剩余40000元于2013年10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夫妻共同位于楠杆镇街道门面房两间两层赠与婚生女张某所有,刘霞有居住权、使用权,但不得擅自处理转让,其余共同财产归张某所有。当日被告向原告的监护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下欠现金40000元,2013年10月12日结清。张军”。离婚后被告没有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其仍居住在争议房屋并于2013年10月再婚。原告张某诉至罗山法院,要求被告张军履行协议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张军与刘霞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处置,将楼房赠与给原告且被告再给付原告5万元抚养费(已付1万元),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离婚协议”系有效民事行为,被告应当履行。被告履行上述义务系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被告张军与刘霞离婚后产生的附随义务,被告亦应当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履行义务,且诉讼中被告亦同意继续履行义务。故原告的诉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当今离婚率高发的现实面前,需妥善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共有的债权债务。即使夫妻劳燕分飞,各自都有给子女创造健康成长环境的职责和义务。建议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如果涉及有赠与内容的离婚协议,一定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及时办理赠与过户手续或者离婚协议的公证手续,以确保赠与的实现,确保孩子的利益,防止不诚信的父母事后的反悔,在离婚后,应当防止“感情裂变”导致“亲情裂变”,伤害到下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