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的一则离婚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了解,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婚前是签过婚前协议的,可令人没想到的是,当两人请求法院按照协议判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时,这一纸协定的效力却出现了意外状况。
恶习不改终离婚
原告王丽与被告张伟均系开鲁县东凤镇农民,两人经介绍相识,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20日生育女孩张淼。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沉迷于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虽经亲属规劝仍未改正,故原告欲与被告离婚。
被告为继续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向原告保证戒除赌博恶习,尽心尽力照顾家庭,后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一、被告保证不再赌博;二、若因被告原因造成离婚,则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后原告发现被告仍参与赌博,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按照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进行判决。
注重孩子健康成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所谓“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协议包含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两个离婚时必然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首先,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不涉及身份关系,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依法对该协议效力进行审查,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方主张按协议履行的,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抚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是以更有利于孩子学习、生活、健康成长为依据判定小孩抚养关系的,故不宜按该协议的约定确定其抚养关系。若在离婚时,协议约定的抚养关系不利于小孩成长的话,仍认定协议有效,依该协议判定抚养关系的话,将可能严重侵害小孩利益,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对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依据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对于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法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美满的婚姻固然让人羡慕,但两人如果真的无法将婚姻继续下去,那么离婚也不失为一种解脱。离婚协议写的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特别是子女抚养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