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两美国国籍夫妻定居中国国内,婚内,男方父母全额出资在华购房,并登记于男方名下。离婚时,妻子请求分割该房产时,应适用哪国法律?
蔡思斌律师答: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该种情况下,因当事人系外籍,属涉外民事案件。涉外民事案件往往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进而产生法律冲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是对此法律冲突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案例中因房屋系不动产,因而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我国法律。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中,房产系男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登记于男方名下,因此,该房产为男方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正如此前上海某法院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所作判决,女方在离婚后起诉法院要求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车位为夫妻共有,请求法院予以分割。男方辩称双方适用美国法律,该车位购于其提出离婚请求后,应属个人财产。法院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适用我国《婚姻法》认定该车位属夫妻共有财产,遂支持了女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