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来,漳州市诏安县南诏镇的阿俊(化名)一直想和妻子离婚,可却离不了。他们的结婚证成了一道迈不过去的坎,因为当时妻子小张用的是假身份证,冒名“沈志凤”与他登记结婚。更离奇的是,在结婚证上,女方的“身份证件号”一栏竟是空白。
一
1995年,贩卖猪肉的阿俊和食杂店的小张认识了,双方交往了1年多。因张母极力反对,小张只得去广东打工。后来,张母为了让女儿去香港,花了3万多元为小张办理了同香港人结婚的假手续。
1997年,小张从广东回来,与阿俊重归于好。此时,张母不忍再拆散他们,便同意他们结婚。可当时小张已“结婚”。经过商议,张家将小张的假结婚手续卖给邻居沈志凤,由沈志凤与香港人假结婚,余下手续由沈家自行办理。不过,沈家得出资1万多元,阿俊也要掏1万多元,赔偿张母的损失。之后,小张可冒名“沈志凤”,与阿俊登记结婚。
1998年2月,阿俊和小张去诏安县政府登记结婚。登记时,小张用的照片是自己的,可身份证却是“沈志凤”的,并且该身份证无证件号,也属假证。2月24日,两人领到了盖着“诏安县人民政府婚姻专用章”的结婚证。结婚证上,女方的名字是“沈志凤”,“身份证件号”一栏是空白。
二
就这样,小张以沈志凤的身份嫁给了阿俊。婚后,两人经常吵架。2008年,小张离开阿俊,从此音讯全无。于是,阿俊想离婚,向南诏镇民政部门提出离婚申请,要求撤销这本假结婚证。可民政部门却告知,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他们没有权力撤销。
2010年,阿俊聘请律师,向诏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婚姻无效。法院曾对小张进行询问,小张承认其当时用沈志凤的假身份证办理结婚手续,并且该身份证无证件号码。法院建议阿俊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阿俊撤诉。
阿俊认为,当时小张冒用“沈志凤”的姓名与其登记结婚,诏安县人民政府未经查验、核对小张的身份证,即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于是在2011年9月,他将诏安县政府告上了法院。
可法院后来告诉阿俊,将诏安县政府作为被告不合适,被告应该是民政部门。两个月后,阿俊以案件管辖问题为由撤诉,因为律师又告诉阿俊,他的结婚证不是民政部门颁发的。之后,阿俊到漳州市的一些部门反映情况,得到的回复都是:案件很棘手,不好处理。
记者从诏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了解到,阿俊的结婚证属于老版本,当时,婚姻登记都由县政府盖“婚姻专用章”。新《婚姻法》出台后,婚姻登记才由县民政部门盖章。对于阿俊的遭遇,工作人员表示,阿俊要想离婚,只有上法院打官司,才能解决问题。
三
据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介绍,冒名结婚常见于冒名者本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或诈骗婚姻中。冒名结婚,对自己、他人和社会均具危害性。因冒名登记结婚行为,阿俊自身的婚姻以及家庭的相关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婚姻家庭生活。
蔡思斌提醒,目前,一些人由于年龄等原因,冒名登记结婚,这违反了《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严重扰乱了婚姻登记机关的正常秩序。并且,冒名结婚者还可能同时与多人保持婚姻关系,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重婚罪,这将给婚姻相对方造成巨大伤害,社会影响极坏。
蔡思斌认为,阿俊明知对方冒名结婚,却仍予以配合,且未向登记机关如实告知,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由行政机关对其进行教育并给予一定处罚。不过,依据当时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城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因此,诏安县政府直接颁发结婚证,也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他建议,阿俊可向诏安县政府申诉解决。依据当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可直接撤销婚姻登记,这属于政府部门的自身纠错行为,并不存在无法律依据及与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相冲突的问题。
点评>>>
感情不和,妻子出走,想离婚却离不成。阿俊的情感折磨和不幸,都是假结婚酿成的,可谓咎由自取。不过,这一假结婚为何得逞?从报道来看,这起婚姻造假不是一般的造假,不仅冒名他人,而且对方的身份证也是假的,连证件号码也没有。还有,当时小张已与香港人办了假结婚。这显然是一起连环造假。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当时的审核单位真的是被蒙骗过关,还是把关不严,或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