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斌和李丽均系再婚,李丽与前夫育有一女,名黄英,现随李丽一起生活。2011年8月,王斌和李丽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1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名王宁宁,现跟随王斌一起生活,李丽在生育王宁宁后做了绝育手术。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王斌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观点:
闽清法院:被告李丽辩称其无经济能力,还要抚养女儿黄英,且因生育婚生女王宁宁而做了绝育手术,要求原告王斌补偿人民币30000元,考虑到被告系再婚,且被告无固定收入,经济能力较差,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酌情由原告给付被告生活困难补助费人民币3000元。
蔡思斌律师评析:
对于离婚时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对于夫妻对婚内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前提下,对于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而该规定无疑更多是为保护主管家庭事务的妇女权益而设。
除此之外,《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确有困难的,另一方可予以补偿。显然,类似本案这种女方做了绝育手术并非法律明确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实践中,各地法院均会结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补偿数额,这亦是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保障妇女权益的体现。只是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往往还需结合支付方的经济能力等予以酌情确定。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