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冰冰与王硕于2003年认识、恋爱,后在福建福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丁丁。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王硕同时要求对林冰冰婚前所购登记于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就婚后还贷部分要求分割。但诉讼时,该房屋已经出售并办理了变更登记。
法院观点:
台江法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告于2010年2月23日购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8号三源花园及附属间房屋,该房屋亦登记在原告林某个人名下,属于原告林某个人财产。但原告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并于婚后每月归还贷款,鉴于还贷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双方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偿还,因此房屋卖出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原告应对被告进行补偿。被告提出分割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原告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合计偿还贷款本息134461.03元,其中属于被告王某甲还贷支付的款项为67230.515元。房屋原购买价款为102万元,房屋卖出价款为155万元,增值51.96%。因此,原告应补偿被告上述款项合计102163.49元(67230.515×1.5196)。
蔡思斌律师评析:
依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如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夫妻共同换贷,离婚时,另一方可就婚后还贷部分要求分割。此类情况在实践中亦是十分常见。分割时则需根据房屋增值情况予以确定。对于房屋尚未出售的,通常情况下则由夫妻双方是否能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亦可通过申请评估确定房屋现值,借以计算房屋增值比例。而还贷部分的增值比例则需比照房屋增值比例予以确定。
因此,对此本案中这样房屋已经出售的,法院在审理时,通过售出价与购买价进行确定增值比例,再据此比例计算还贷部分【即还贷增值=还贷金额×{(售出款-购买价)➗购买价}】。此种方法亦是合法合理,高效便捷。
同时,对于实践中,存在婚前还贷部分的增值情况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方提出比例计算应按结婚时的房屋价值为基数而不以购买时价格为基数的主张,亦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便于计算,法院大多时候均一致依照现值或售出值与购买价确定增值比例,而不去考虑婚前还贷部分的增值情况。当然,如果购房时间与结婚时间相距较长的,增值基数计算应以结婚时价值为准,应该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