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敏和王青是夫妻,两人孕有儿子王云、王宇。2005年,王青去世。王云于2006年时与李静结婚,2008年两人协议离婚。2012年,王云和李静又复婚。后,王云在2013年时死亡,未立有遗嘱。两人也未生育孩子。林敏因继承纠纷将李静诉至了法院。
台江法院观点:
王云与被告李静于2006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之后双方于2008年9月24日离婚,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约定,该房分割归王甲所有。因此,应当认定该房产自2008年9月24日起属王云个人财产。虽然王云与被告于2012年5月4日复婚,但双方并未对该房的产权归属重新作出约定,故该房产属双方复婚时王甲的婚前财产。诉讼中,被告主张该房产系其与王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应享有该房的75%产权份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王云死亡后,该房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考虑该房现由被告居住,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另有住房,本院认为,该房产可分割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按该房产的市场评估价614000元的一半,补偿给原告房屋价款307000元。
蔡思斌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一方个人财产均作出了具体规定。而本案中,双方婚姻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依法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王石与李静在离婚时已经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归王石所有,此后双方离婚的,该约定依法有效,且双方亦以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房屋即已属王石个人所有。
虽然此后,林敏与王石复婚,但双方并未对该房产重新约定,而依据法律规定,该房产所有权已于双方登记结婚前取得,属王石个人婚前财产,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属王石一方个人所有。在王石离世后,该房产即转化为王石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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