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之前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一直是各地民间习俗,福州地区亦是相当盛行。因地区差异以及当事人双方身份、地位以及家庭环境等因素,彩礼的数额也是各异。订婚之后解除婚约的情形,在现今这个多变的时代,自是不少见。那么,订婚之后又解除婚约或者结婚之后又离婚的,已经支付的彩礼(聘礼、聘金)还能要回吗?能要回多少呢?影响彩礼返还的因素又有哪些?
作为福州离婚专家律师,笔者在十余年办案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福州地区法院公开的关于彩礼返还所有案例,对福州法院彩礼返还案件裁判规则作一全面剖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显然,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
表面上法律条文似乎支持全部返还。但在司法实务中,即便支持返还的,对于返还数额亦会有所调整。当然,对于哪些情形会影响返还比例及金额的,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但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实际会产生一些不成文但确实会照此执行的裁判规则。对于该类似裁判规则,由于并非正式的司法文件,法院不会公开,公众亦无从查找相关规则,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困惑。
对于影响返还数额的因素,福州法院在审理时又会关注哪些?翻看福州各法院判决,我们会发现,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返还数额比例仍有区别,具有一定的地域差异,但对于影响因素仍是是否同居、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是否因支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等,当然一些特殊情形也是有一定的影响力的。
一、未登记结婚
(1)影响彩礼返还数额的最主要因素:是否共同生活
你可能以为,订婚时间越长,返还的彩礼数额越少。但事实可能并非如此。就拿长乐市法院的两个类似判决来说,一个是订婚一年后解除婚约,期间未有共同生活;另一个是订婚半年后解除婚约,但期间有短暂共同生活。两种情况,最后的判决结果显示的是,后者返还的彩礼比例更少。
(2)同居时间越长,返还的彩礼越少
按照民间习俗,男女订婚多数会有订婚仪式,且有大部分人会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先行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办结婚喜宴。之后,女方便以妻子名义居住在男方家中。那么,如若之后男女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未能成功登记结婚随即分手的,法院出于保护妇女权益等原因,则会根据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来判决最后返还的彩礼数额。相同情况下,同居时间越长的,则返还的彩礼数额比例越少。
(3)是否流产、生育亦是影响彩礼返还数额的重要因素之一
是不是只要考虑是否登记结婚、是否同居以及同居时间就可以确定彩礼返还数额了呢?当然远没有这么简单。如果你跟你的未婚妻在订婚后曾怀有孩子,但最后不幸流产,婚姻也未能成功缔结的,法院在彩礼返还的诉讼中,必定会考虑此情节,酌情减少返还的彩礼数额。如果双方在订婚期间生育的,则返还彩礼的数额必定更少。如长乐市法院的一类似案例,双方订婚时间一年半且育有一子,后未能成功登记结婚的,男方曾支付彩礼438000元,法院在彩礼返还的诉讼中,最后判决女方返还彩礼数额为70000元;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在一起类似案件中,双方订婚时间近五年,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未能成功登记结婚,法院在返还彩礼诉讼中驳回了原告男方的诉讼请求。
二、已登记结婚
(1)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是影响彩礼返还的重要因素之一
很多人会惯性以为,彩礼返还只有在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方可请求,但依据法院判决而言,并非如此。就福州法院来说,若夫妻登记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两个月的,男方在离婚后可要求女方返还一定数额的彩礼。依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判例,若夫妻同居时间为1-2个月的,法院最终将会判决女方在扣除彩礼总额20000元左右后,将余下部分返还予男方。而根据其他判例,亦可得知,若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两个月以上的,大多数情况下将不再能够要求返还彩礼。
(2)结婚时间两个多月以上仍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仍有例外
例外一:但若存在女方出轨,且孩子非亲生,结婚时间又不长的,仍然可要求返还部分彩礼
婚内出轨显然已经越见频繁,如若婚后一年内,女方出轨,且所生孩子并非丈夫亲生的,男方能否要求返还部分彩礼?据福州市某法院一类似判决来说,法院最终因考虑到双方登记结婚一年,女方出轨生下非亲生子,判决女方返还一半男方一半的彩礼。
例外二:结婚时间近五年,但女方长期在外,男方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可见,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给付人即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当然,此种情况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福州市某法院就曾判决结婚五年长期在外的女方,返还一半的彩礼予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男方。
婚姻之事纷繁复杂,彩礼之事更是因影响因素之多而带来结果的难以确定。但掌握上述裁判规则,再加之更多的实际判例辅助,作为专业律师,仍然还是可以确定相应情况最终的彩礼返还概略数额。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蔡思斌律师原创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