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女员工因“隐婚”、怀孕被用人单位辞退的事件屡有发生,当事女员工因此往往陷入“两难”境地:求职时如实填写婚姻现状,有可能被招聘方拒之门外;隐瞒真相又面临背负“欺瞒单位”的“罪名”。近日,家住仓山区的王女士就遭遇“欺瞒单位”被解雇的麻烦,为此,她在“东街口”说法栏目(www.fzen.com.cn/sf)询问:“就算我当时隐瞒婚史,公司以此为由辞退怀孕女员工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
公司:“隐婚”构成了欺瞒
据王女士介绍,去年4月份,她入职于仓山区一家公司,岗位为商务拓展专员,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当时入职前她只领了证,还未举办婚礼,用人单位招聘时也没对此特别询问,因此她并未告知详情。今年6月初,王女士怀孕了,7月中旬,因请假做孕检被公司得知已婚的事实。“没过多久,我就接到解聘的通知,理由是入职前未如实告知公司婚姻状况。”
对此,王女士所在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我们并不是歧视已婚或怀孕的女员工,只是从这个岗位来说实在不适合。因为她这个岗位,要经常出差,一旦休长假,之前的努力就白费了。更何况应聘前,她还隐瞒了基本信息,属于诚信问题。”
女白领:被解雇实际因怀孕
不过,王女士认为,结婚属个人的事,她有权保留自己的隐私。
同时,王女士称,在她任职的一年里,自己一次出远差的机会都没有,省内短途出差的次数也不多,“因此已婚未婚对这份工作影响不大,被解雇实际上还是因为我怀孕了。”
目前,王女士和公司方面还在就此事进行协商。
律师:合同期内不能辞退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思斌表示,公司不能以隐瞒婚史为由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因为法律有公民婚姻状况不受歧视的基本原则。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至于特殊的岗位对于用人的要求,通常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自己来评判的。如果用人单位擅自进行限制,有就业歧视的嫌疑。而对于一些岗位,用人单位在招人时可能会有一些考虑的,应在招聘时明示出来。”
因此,蔡律师建议王女士若与公司协商未果,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以岗位不适合为由,辞退怀孕女员工,你怎么看?如果是因隐婚而被辞退,用人单位此举是否合理?欢迎上“东街口”论坛(bbs.fzen.com.cn)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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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执业十余年,在刑事、房地产、合同、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等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及实务经验。免费咨询热线:87803727、83762716。
(本报记者 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