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法制今报记者 平安福建网记者 赵忻)近日,厦大教师“畸恋”事件被各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一些理性网友给本报网站留言,质疑炒作侵犯了事件当事人的权益。法制今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7月8日,网名为“悼念石正芳”的网友在新浪微吧情感吧中发表《厦门大学50岁寡妇教授和30岁同居小情人惊世畸恋》(下称《畸恋》)一文。作者自称是一名30岁的厦大教师,并以“感情受害者”的身份诉说了与年近50的寡居厦大女教授从相知相恋,并为其与老婆离婚,最后发现女教授仍与他人保持暧昧的故事。
随后,短短一周的时间内,该事件迅速占领省内外及港台、海外各类媒体社会新闻的头条,并成为七月第二周最热门的事件之一。
法制今报记者调查到,大部分媒体的报道都刊登了“悼念石正芳”在微吧中所用的男女当事人正面照片,并未加工处理。报道内容也大段引述《畸恋》一文中的内容,并曝光俩人的生活隐私。
在各大新闻网站,大部分网友对媒体炒作此事都持否定的态度。网友“菜花的艾可可人生”称“新闻爱往低俗方向炒作,其实真相很简单:在一起过,不合又分开了”。网友“FU涯子”评论此事“掌握公共资的媒体,吸睛至上,低俗!”
记者在新浪微博中注意到,该事件的男性当事人邹某于7月8日用“悼念石正芳”网名开通新浪微博,并通过了新浪认证,且新浪对他的身份标注为“厦门大学‘石正芳邹智文恋情事件’当事人邹智文”。该微博在一周内,粉丝从0人上升为4200余人。
在微博中,邹某除了转载其在微吧中发表的《畸恋》一文外,还用大量露骨言词发表言论。如其在第一条微博中写到“错爱石正芳,30岁爱上50岁———你的誓言,不过是一场骗局!你的笑容,将再为谁绽放?你的闺房,又将为哪些旧爱新欢敞开?”
网友在邹某微博中的评论多以批评为主,其中,多数网友提出质疑———“悼念石正芳”这样一个明显带有侮辱毁谤他人性质的微博名称,为何还能通过新浪的认证?微博中大量攻击并透露他人隐私的低俗内容为何能肆无忌惮地发布?
对此,记者联系了新浪福建市场部,一位没有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只称“他是新闻热点人物,所以可以认证”。
但新浪微博在“微博帮助”版块中明确,个人身份认证,必须要有所在单位对身份证明的公章。厦门大学会给邹某出具这样一个证明吗?对此,新浪福建市场部未明确回应。
另一家知名微博网站福建地区的工作人员小乐透露,一般微博运营商会直接联系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建议他们认证,且手续上都会开绿灯。
小乐称,运营商对发布的低俗内容并不限制的原因,若用网站官方的说法,就是让其及时对事件发表态度,回应质疑,及时给公众一个有效的交待。
而许多网友认为,微博运营商的真实目的只有一个———吸引眼球,增加访问量。
事件愈演愈烈后,无法再沉默的石某开通微博,对此事正面回应。石某称,本不愿以这种极端的方式把原本两个人的私密事情见诸公众,也不想对簿公堂,但是随着网络和媒体的传播,已严重危害本人声誉,并对厦门大学造成影响,因此本人将提起诉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此,本报专家顾问团多位法学专家亦得出了一致的结论:邹某及媒体的做法涉嫌侵害石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法制今报专家顾问团成员、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丁兆增认为,很明显,在微博网站邹某用“悼念石正芳”这个名称,对活生生的人进行悼念,涉嫌侵犯了石某的名誉权。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蔡思斌律师分析,邹某将其与石某的恋爱细节、生活细节、石某的肖像、个人信息等隐私在网络上大肆宣扬传播,国内外媒体诸相报道,公众皆知,其侵害他人隐私行为与后果可见一斑。邹某向公众散布的关于石某个人男女关系混乱、潜规则男学生等信息均属于对个人价值负面的社会评价。如果上述信息不属实,则邹某败坏了石某的名誉,侵害了她的名誉权。
“微博网站也涉嫌违法。”法制今报专家顾问团成员、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俞文峰称,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多位法学专家同时还指出———媒体没有把握好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平衡点。
丁教授分析,厦大教师为人师表却涉足年龄差异极大的姐弟恋中虽然为公众道德所不耻,但他们的恋爱细节显然不在公共知情权的范畴之内,也并不危害公共利益,而媒体的炒作却伤害了女教师的人格尊严。
蔡思斌律师则称,媒体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共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找到平衡。公众知情权往往针对的是公共利益,所以对于事关公众利益事件,公众理应知晓,如郭美美事件不仅仅是郭美美个人的炫富,它关系到公众对公益事业情感和慈善机构信誉。而石某与邹某的恋情,无论男女双方谁对谁错,石某的个人生活隐私并不属于公众知情权的范畴,媒体不能为抓住公众的眼球而大肆传播。
法制今报专家顾问团成员、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陈训敬呼吁,肩负引导舆论导向这一社会责任的媒体,若一味地迎合少数受众猎奇的心理,不懂得寻找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间的平衡点,对新闻事件理性审视,最终将丧失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