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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林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结婚多年,共生育3女(大女儿已独立生活)。2008年9月初陈某患脑炎住院治疗,9月底出院。2009年3月,林某独自离开陈某家。2010年5月陈某患“多发性硬化症”住院治疗。出院后,陈某生活基本无法自理,由其家人照顾。2010年8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支付扶养费和医疗费。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因陈某患病生活基本无法自理,故林某对陈某应承担扶助和供养的义务,遂支持了陈某的扶养费请求。至于医疗费部分,一审法院认为该部分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两当事人大女儿已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故驳回陈某的医疗费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支持陈某的医疗费诉请。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确定的林某支付扶养费的判决予以确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林某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并无异议,因此,对陈某的医疗费请求二审法院给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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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问题实质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如何向配偶主张扶养费及扶养费的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的扶养为夫妻一方对配偶负有提供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且这种法律关系贯穿于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无论婚姻的实际状况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基于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夫妻扶养为双方的法定义务。对此,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共识,现陈某因患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身为丈夫的林某就理所当然承担起其对妻子陈某的扶养义务。因而对扶养费部分双方已无争议。只是对医疗费部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正是该分歧,引发我们一连串思考:夫妻间能否主张医疗费?医疗费属于扶养费的范围吗?扶养费的范围究竟有多广?
我国婚姻法虽对夫妻扶养的内容和程度未作具体规定,但根据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精神及社会道德要求,应理解为夫妻扶养的内容包括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补助,精神上相互尊重与慰藉。落实到实际生活中,应包括被扶养人全部生活必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和生活上的其他扶助。因此,我们认为,夫妻间主张医疗费实质属扶养费的范畴。因而,本案中,陈某患病支出医疗费部分,为林某理应履行的扶养义务范围,故二审法院支持陈某的医疗费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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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情非得已,夫妻间起诉主张扶养费相对还是少数情况,正如本案中的陈某,若不是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加之林某对自己不闻不问,我想谁也不愿意与自己配偶对簿公堂,但既然此举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从应诉角度来说,就不应打无准备之战。通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起诉的一方须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夫妻关系存在的事实,例结婚证;(2)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例因患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证据;(3)另一方有能力对己方扶养。结合本案,陈某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明,医疗票据等证据,证明自己因患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确实需要扶养,故其请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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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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