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因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一方当事人往往对己方持有的财产故意隐瞒或藏匿,以达到离婚后持有更多财产的目的。近期,海淀法院结合实际审理的离婚案件对该类问题进行调研,以期更加公平地处理离婚财产的共同分割问题。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的隐瞒及藏匿主要表现为:
一是藏匿己方存款账号、股票账号、保险单号等。在夫妻经济相对独立的家庭中,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存款、股票证券投资、存款性保险的具体明细及账号等信息往往并不知悉,造成对方在离婚诉讼中藏匿己方存款账号、股票账号、保险单号,逃避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
二是转移贵重物品、珠宝、现金等。对于体积较小、价值贵重的家庭财产,如珠宝、贵金属、精密仪器、现金等,持有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将上述物品私自转移,主张上述财产已丢失或已赠予他人,在庭审询问中否认上述物品的存在或由己方持有的事实。
三是恶意消费或虚构钱款用途事由。在离婚诉讼期间或邻近时间内,大量提取存款进行突击消费,且消费内容与夫妻必要共同生活无关,如歌舞娱乐,购买自用奢侈品,赌石、养马、赌博等;或虚构还账、随礼金、捐赠等事由,使得大量资金呈现出去向不明的状态。
四是混淆财产权利人。指认家庭贵重物品为案外人所有,如主张车辆系朋友借名购买,房屋系为父母养老购买,贵重摄影器材、精密仪器系借自他人,在农村地区多主张房屋建筑系与其他亲属共同建筑、共同所有等。
针对上述情况,海淀法院提出如下对策:
一是释明当事人应当对财产进行如实陈述的责任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避免因当事人理解分歧导致财产遗漏。对于虚假陈述、转移财产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适当少分财产。
二是根据个人工资账户的往来资金情况,引导当事人进行关联储蓄账户、基金账户的查询,避免对方隐匿钱款等情形。
三是根据贵重物品的持有情况,进行举证责任认定。持有贵重物品一方,对贵重物品的灭失需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视为该贵重物品仍由原持有人所有,需对配偶进行折价补偿。
四是对于诉讼关联期间的大额消费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及用途进行审查,认定其是否属于正当生活消费。对于明显超出家庭经济水平的奢侈性娱乐、高额礼金支出等不能作为家庭共同消费认定。对于恶意消费的,在剩余家庭财产中予以少分,或给予对方生活补偿。对于主张钱款用于还债的,需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及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没有确凿关联性证据的,因涉及第三人利益,可向其释明另案提起诉讼,有关情况在离婚诉讼中不做确认。
五是对于主张家庭财产为第三方所有的,如车辆、商品房,可根据产权登记情况确认所有权人,对第三人出资的,视为债务;对于共同出资、产权不明的,引导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