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老李指望继子李旺为其养老,将一幢小楼赠与继子。李旺十分高兴,就将房产证上老李的名字涂改成自己的名字。谁料想一年后,李旺的母亲与老李离了婚,老李一怒之下将房子卖给他人。李旺说房子都给我了,怎么能收回呢?李旺为索要房屋走上了法庭,官司一打就是两年,到头却是一场空,李旺为擅自涂改产权证的所有权人名称付出了代价,房屋未过户,赠与未生效。
为养老赠与继子房产
20年前,有两个儿子的老李经人介绍与李旺的母亲王珏结了婚,两家人成了一家人,年仅10岁的李旺成了老李的继子,随老李夫妇共同生活。老李的两个亲生儿子陆续成了家,老李也年到六旬了,李旺也到了成家的年龄。为了方便李旺找对象,2000年6月,老李夫妇在泗洪县的某医院旁建筑一处上下各一间的二层楼房。李旺的母亲多了个心眼,怕老李的两个亲生儿子争夺此房产,就让老李把房屋明确给李旺。2001年2月2日,老李召集了家庭成员协商处分房屋的事情,形成了由李旺赡养老李,房屋赠与李旺的决议。随后,老李的两个儿子以其自身名义与李旺签订了协议,将该二间楼房处分归李旺所有,老李也在协议上签名。正巧房屋产权证刚办好,李旺即到房管部门领取产权证,见证上的所有权人是老李,李旺遂信手将老李的名字消去,涂改为自己的名字。李旺对楼房进行了简易装潢,粉刷了墙面,添加了楼梯扶手、橱柜等,于2001年6月在此房中结婚并居住一个月,后夫妇一起外出做生意。
老来离婚老李怒卖房
李旺夫妇外出做生意后,老李将楼房出租给小邓开理发店。哪料想老李夫妇老来不合,李旺的母亲在遭受老李一顿拳打脚踢后,铁了心要与老李离婚,并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可老李却不以为然,认为都60多岁的老头老太了还离哪门子婚,对王珏不闻不问。2002年9月,在外流浪3个多月的王珏到法院起诉与老李离婚,老李死活不同意离婚,可偏偏双方未领结婚证,经多次调解和好不成,被法院判决离了婚。离婚后,老李害怕房屋被继子占去,当即就搬到此楼房中居住,而李旺的母亲则再嫁给了老孙。老李的两个亲生儿子赶紧警告老李说,后妈嫁人了,现在你与李旺没有任何关系了,楼房不能再给继子李旺。老李眼见复婚无望,又为了防止继子回来要楼房,不禁心慌意乱,为绝后患,一怒之下于2003年1月将该楼房以12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索要房屋赠与成难题
李旺听说老李将已经赠给自己楼房给又卖了,十分气愤,就去找老李要钱。老李却说,你妈都又嫁人了,我还给你什么房子,你找你新爸爸要去。李旺却认为房产证都是我的,怎么能说不给就不给?于是在2004年12月15日,李旺一纸诉状将老李告上了法庭,称楼房已经赠与自己,老李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出卖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老李返还125000元售房款。
老李则辩称:楼房是我借钱盖的,房屋产权证也是我的名字,我并没有同意将房屋赠与李旺。2001年,我的两个亲生儿子以李旺为我养老为由,擅自将楼房处分给李旺,因为我的两个儿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其无权处分我的房产,所以,签订的赠与协议是无效的。另外,李旺也是私自将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改为其本人姓名,所以,其持有的房产证也是无效的。现在,李旺的母亲又与我离了婚,原告李旺也不可能为我养老,所以李旺根本就没有理由向我要楼房,应驳回李旺的诉讼请求。
一波三折赠与未生效
2005年3月,泗洪法院一审认为:李旺与老李亲生子订立的以赡养老李为目的房屋赠与协议,因合同的主体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虽有老李在该协议上签名,但老李事后对该房屋的处分,系为对该合同的否认而不予追认,并且老李夫妇离婚后,李旺对老李未尽赡养义务,故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李旺持有的房产证,所有权人为老李,李旺将所有权人老李涂改为自己,不符合房屋产权变更程序,属无效行为,故李旺未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据此,法院驳回了李旺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李旺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05年12月,宿迁市检察院向宿迁市中院提出抗诉,认为楼房系家庭共有财产,老李无权独自出售。2001年的处分房屋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随后,宿迁市中院指令泗洪法院再审。
2006年8月,泗洪法院再审认为:该楼房属老李夫妇出资所建,是老李与王珏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2月2日,处分楼房归李旺所有的协议,老李签了字,应认定老李夫妇同意将楼房赠与李旺,因此,该赠与协议依法成立。但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才能转移,而李旺领取房产证后,仅将所有权人老李涂改成李旺,未经合法程序变更。另外,李旺在此房中只居住一个月,此后仍由老李出租和使用,李旺并未实际占有该房屋。所以,赠与的楼房,既未办理产权变更,也未实际交付,而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故赠与协议未生效,所有权仍属于老李夫妇。因此,李旺要求返还125000元售房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遂再次判决驳回李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已经生效。(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