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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在日常咨询中有许多网友咨询关于子女生育及计划生育罚款等相关问题,为便于网友查找及掌握相关计生政策,福建法律咨询网专业特依据福建省现行计生法律针对常见问题集中解答如下:
一、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情形:
(一)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3)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4)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5)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6)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7)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2)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3)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4)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5)只有一个女孩。
(6)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5)项规定执行。
(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2)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3)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3)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
二、征收社会抚养费(超生罚款)的标准
根据《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以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标准)
以下数据是按照省一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及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得出,具体县市有一定的上下浮动,数额不一。
(一)提前生育(指婚前生育(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即城镇:8251.968元—13753.28元;农村:2900.01元—4833.35元)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
(即城镇27506.56元—41259.84元;农村:9666.7元—14500.05元)
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
(即城镇55013.12元—82519.68元;农村:19333.4元— 29000.1元)
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
(即城镇55013.12元—82519.68元;农村:19333.4元—29000.1元)
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城镇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居民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在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个人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收入水平的,可以以个人实际收入为基数。
违法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及欠缴社会抚养费的法律后果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法律咨询网
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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