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林某与俞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儿子由俞某抚养,同时,林某同意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和室内财产赠与5岁的儿子。离婚后,俞某要求林某将房产过户给儿子,遭到拒绝。俞某遂代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林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近日,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关系能否成立,应以赠与物是否已实际交付为准,由于房子仍由赠与人使用,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去年5月,林、俞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母亲俞某抚养教育儿子小林,林某每月支付600元的生活费。同时,双方同意把夫妻共有财产,即仓山某小区一单元房及屋内的电器等财产赠与小林。
离婚后,3人依然居住在同一单元房内。俞某多次要求林某按协议约定,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均遭到拒绝。俞某遂代子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房屋赠与协议有效,判定林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时,林某提出,房子是他赚钱买的。离婚协议上虽然表示将房屋赠与儿子,但房屋仍归其居住管理。且赠与协议签订后,没有办理公证和产权过户手续,林某也一直在房内居住,尚未移交给受赠人。因此,赠与协议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林某表示他不同意将房子过户给儿子。
法院经审理,确认林、俞二人的协议合法有效。但法院同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补办过户手续。
林、俞二人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离婚后,3人仍在房屋内居住、使用室内财产,且林某也没有将赠与的房屋产权证书交给儿子。案件审理终结时,房屋仍没有过户,因此,法院认为儿子小林没有实际完全占有、使用该房屋。同时,林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目前过户。法院遂驳回小林的起诉。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黄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