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可洛阳涧西的一对夫妻却因夫妻关系不睦,拒绝履行该义务。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令妻子支付丈夫5万元以解决其急需的医疗费用。
原告李先生与与被告张女士系夫妻关系,该夫妻关系已存续三十年,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0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0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中载明:原告李先生于2010年3月底因咳嗽、咳痰入院检查,经诊断为左肺恶性肿瘤。原告诉称被告掌管家庭财务,其患肺癌系晚期,而被告对其不仅不尽照顾义务,还不支付治疗所需费用。被告辩称其被原告打成骨折住院期间,原告从没有去医院看望过她,而且她对原告的病情并不知情,所以不存在不照顾原告的问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其支付医疗费20万元。
另,依据原告申请,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实际冻结了在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9.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助、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以此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李先生因被确诊为肺癌晚期后,需要必要的医疗费用,作为妻子的张女士在原告住院需要医疗费的情况下,应对其尽到夫妻之间扶助、照顾的义务。从现有证据显示,在被告名下财产计9.1万元,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患有疾病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暂时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中向原告支付5万元以解决原告急需的医疗费用,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