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婚恋观念的日趋开放,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试婚。然而试婚非法律保护的婚姻状态,有人因为试婚期间发现感情不和分手,继而对同居怀孕的流产费用产生纠纷。9月1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令被告周小强负担原告肖潇因怀孕流产而发生的经济损失5989元。
2009年2月,被告周小强与原告肖潇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月定婚后,原告肖潇随被告周小强外出养蜂共同生活,期间原告肖潇怀孕。2009年12月12日,被告周小强与原告肖潇因琐事打架,双方家人也参与,由此被告周小强与原告肖潇产生矛盾,双方均同意解除婚约。2009年12月31日,原告肖潇在征得被告同意后前往安福县人民医院进行流产手术,住院治疗12天。2010年3月6日,原告肖潇因流产引发附件炎在安福县横龙卫生院住院治疗7天。原告肖潇因怀孕流产而发生的经济损失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等费用合计8555.7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被告周小强与原告肖潇未经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同居期间原告肖潇怀孕,此后双方感情不和解除婚约,双方均无过错。原告肖潇进行流产手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周小强、原告肖潇共同承担。因生理差异,流产对妇女身心造成的损害比男方更重,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文中人名皆系化名)
作者:中国法院网安福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