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董某明知卖房人庞先生在打离婚官司,而且夫妻正在争夺庞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但董某见价格便宜,仍买下了这套房屋,并很快转手卖给了同样知情的刘某。庞先生的妻子徐女士得知后,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将董某、刘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次房屋买卖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庞先生未经徐女士同意,擅自将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出售构成侵权,判决两次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
妻子刚提出离婚 丈夫便偷着卖房
徐女士与庞先生于1979年登记结婚。2003年,庞先生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2009年8月,徐女士起诉要求与庞先生离婚。然而在法院审理期间,庞先生擅自将这套房屋卖给了董某。而董某当时明知庞先生夫妻之间正在争夺这套房屋,却仍然买下这套房屋,并很快转手卖给了同样知情的刘某。
徐女士得知房屋被卖后,将丈夫庞先生、买房人董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庞先生与董某之间及董某与刘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徐女士胜诉后,董某、刘某不服,一同提起了上诉。
明知房屋有纠纷 仍然买卖不合法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庞先生将其与徐女士的共同财产(本案诉争房屋)未经徐女士同意擅自卖给董某,侵犯了徐女士的合法权益,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董某在其无权转让该房屋情形下的将其卖给刘某的行为亦属无效。另外,本案中,董某与刘某在明知所购房屋属庞先生夫妻共同财产,且二人正在离婚诉讼中争夺该房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不符合善意取得,据此终审判决董某、刘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提醒:善意取得贵在“善意”
《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十分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把握的尺度也是很严格的。其中重要一点就是在整个买卖行为过程中,买方始终处于“善意”之中。所谓善意,就本案而言,须是买方不知道卖方无权处分房屋的主观无过错状态。
然而在本案中,董某与刘某都明知庞先生的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其二人正在离婚诉讼中争夺此房产。董某与刘某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然应该知道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套房屋,尽管登记在庞先生名下,但他本人仍无该房屋的单独处分权,因此,董某与刘某买卖房屋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当属无效。 (李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