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8年初,陈那(化名)与林伟(化名)经他人介绍认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同年底,两人登记结婚。2005年,为了改善家庭经济条件,陈那外出打工。林伟考虑到妻子一人在外打工收入不多,而且也很辛苦,于2005年申请赴阿根廷打工,让陈那在家带小孩和照料老人。2006年陈那将小孩托付给公婆,也申请赴新加坡打工。2008年3月林伟回国,2009年1月陈那也回国。因双方在异国打工期间,分开生活时间较久,回国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隔阂。林伟又无端怀疑陈那有第三者,常为此争吵,陈那遂以双方出国务工,夫妻分居生活较久,已没有感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林伟离婚。林伟不同意离婚。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陈那与林伟经他人介绍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因陈那与林伟先后赴不同国家打工,造成长期分开生活。回国后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很好的相互沟通,才产生误解、猜疑。但双方先后出国务工,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改变家庭经济困难的状况,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他们分居,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工作原因导致的。只要双方加强思想交流,以诚相待,相互珍惜,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是有希望和好的。经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陈那见林伟态度诚恳,也谅解了林伟,表示愿意与林伟和好,遂撤回了要求与林伟离婚的起诉。
【评析】
引发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本案是一起因工作出国而导致夫妻分居引起的离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里所规定的分居满二年,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而不是由于工作、学习等原因。另外,分居二年也不是当事人离婚的必要条件,只能作为一个事实,经调解无效,才能准予离婚。本案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目标,先后赴异国务工,导致双方分居生活,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从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前后经过来看,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一直很好,结婚时间较长,只是因双方先后赴异国务工,期间,两人分开生活,缺乏面对面沟通交流,引起猜疑和误解,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没有导致恶化。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谅解,以诚相待,相互信任,其夫妻关系完全有可能和好。在法院调解过程中,林伟要求和好的态度诚恳,得到陈那谅解,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陈那自动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