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结婚时由于资金困难,遂向朋友借钱买家电,还款期限届满后却拒绝还款,最终被朋友起诉到法院。近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杨凯归还原告覃德高本金6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840元。
2014年8月,杨凯计划在该月月底结婚。但结婚开支较大,当时还有不少家用电器没买,于是其想到找朋友覃德高借钱以解燃眉之急。覃德高在得知杨凯的来意后,考虑到朋友一场,又是结婚的大喜之事,遂毫不犹豫的借了60000元钱给杨凯,杨凯亦承诺于2014年9月7日还清借款。
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不管覃德高如何催促,杨凯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经多次催促无果后,覃德高也“撕下脸皮”,于2014年12月15日将杨凯起诉至武宣法院,要求其归还本金和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杨凯向原告覃德高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因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借据没有约定利息,系定期无息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3个月的利息为840元。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