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妻上路行驶,不想竟发生车祸,两人双双受伤仍自担50%责任。3月20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秦立勇对此交通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87690元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43845元。
2013年7月27日12时许,秦立勇在没有持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无号牌摩托车搭乘妻子准备到武宣县城买东西,从村道驶入公路时,与从桂平方向开过来的由胡刚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秦立勇夫妇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秦立勇与胡刚对此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的责任。事故发生后,秦立勇夫妇共花去医药费6万多元,两车修理费16917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690元,全部由胡刚先行垫付。胡刚多次要求秦立勇按照交警认定书返还自己事先支付的赔偿款均无果后向武宣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秦立勇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武宣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秦立勇无摩托车驾驶证搭乘他人驾驶无号牌的制动不合格的摩托车上路,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胡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没有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二者的违法行为对此事故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相当,双方对于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遂法院判决秦立勇对此事故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50%的责任即返还胡刚事先支付的438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