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背景】
1.15万元钱该不该还?9月14日上午,在郑州市中院15法庭,围绕着这个问题,张良和萧月(化名)争执不休。
据了解,2001年大学毕业时,两人在郑州相识。之后没多久,张良去了广州工作。张良说,双方交往期间,他希望和萧月恋爱结婚,萧月没有明确拒绝。
后来,萧月离开郑州去了北京工作,张良也从广州“转战”到了东莞。张良说,这期间他们一直保持联系,萧月到北京后以参加培训、购买笔记本电脑为由向他要钱,他总共给萧月汇款1.15万元。
张良在诉状中说,后来萧月找各种理由疏远他,对他不闻不问,最终导致双方解除了恋爱关系,这时已经是2008年,距离当初相识已经7年。
“既然不是恋爱关系,她占有我给的钱就是不当得利。”张良起诉到法院,要求萧月返还1.15万元。
萧月则认为,张良给她钱是赠与关系,符合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是合法的,要回去不合法,在道德层面也不提倡。
法院一审判决,因双方当初存在恋爱关系,1.15万元是张良基于对萧月的爱慕而主动给付的,属于赠与关系,而不是不当得利,驳回了张良的诉讼请求。
张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9月14日上午,郑州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未当庭宣判。
【支持声】
肖锋(市民):“恋爱告吹,女方应该返还一部分钱”
有首歌不是这么唱的吗?“如果说你要离开我,请把我的项链还给我”。
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既然结不成婚,我认为,小礼物不用返还,但女方应该返还一部分钱,毕竟关系都不存在了。如果恋爱期间的钱物都属于赠与行为,那么有一方打着恋爱的名义骗钱怎么办?那岂不是都成了合法行为了?所以我觉得,这钱应该还。
王斌(特警):“分手了,有些人不愿意‘人财两空’”
恋爱告吹了,财物是否需要返还,最好还是协商解决。如果因为这个问题,两个曾经亲密的恋人去了法院,可能面子上都不好看。
恋爱告吹后,每个人处理这些有“争议”财物的想法是不同的。有的人甚至把对方送的“一针一线”都要还回去,不留一点影子。有的人,愿意归还一些贵重物品,留下一些有纪念意义的物品。
还有的人,认为恋爱是种付出,自己付出就应该有收获,不能最后落得人财两空。
珂珂(文员):“不用触景生情,把贵重物品还给他”
作为一个女孩,我觉得贵重物品一定要归还男方,比如房子、车、戒指等。
因为这样做,就不用再触景生情,想起这段伤心的往事。当然,小物件也就没必要还给对方了,比如衣服、化妆品之类,还给对方他也会丢掉,毕竟他也不会给下任女友。
【反对声】
卢思敏(公务员):“送出礼品再要回,未免太过小气”
恋爱7年,双方的成本都不校对双方而言,都付出了时间和感情,交往过程中互相赠送礼品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恋爱期间,女方需要帮助,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其中肯定有爱慕的因素,即便当初想着是先借给女方,肯定也不好明说。如果这笔钱数目不是很大,没有影响到男方的生活,就没有必要要回来了吧?
不管是送礼物还是经济上的帮助,都应该是诚心诚意的,既然当初没有说是借钱,又何来还款一说呢?
纪晓蓉(大学生):“为了失去的爱情打官司,真不值得”
我感觉啊,恋爱的时候两个人之间无论是互赠礼物还是给钱买东西,都是你情我愿的事情,这很正常的埃作为成年人,就应该知道爱情是会有破裂的时候的,再如胶似漆也不见得就能够天长地久。假如分手之后就要把账通通算清楚,那爱情这笔账怎么算呢?况且一个男人,不要那么小气嘛,爱情就应该是一个愿赌服输的东西,为了失去的爱情打官司,真不值得。
【劝慰声】
付磊(民警):
“该不该还钱,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恋爱期间互赠的财物,应视情况予以具体的对待。如果一方赠送给对方衣物,或双方互有赠送,这是赠与性质,恋爱终止后,一般不应讨回。如一方满以为可以结婚,花了较多的钱,甚至还给对方买东西,一旦恋爱终止,对方应归还部分东西,也可折价归还。总之,对恋爱期间财物的处理,双方都应发扬风格,不必过于计较。
徐真真(老师):
“恋爱期间给付财物,有时是馈赠,有时是借”
恋爱期间相互借款,在恋人之间虽然常见,但绝大多数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己看钱太重。
我觉得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对于小额借款,比如几百上千,不好意思让对方打借条也就算了,但如果几千几万的借款,最好还是慎重一些,不然,可能会“保了面子丢了钱”,真的没必要。
张少春(律师):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三种,有些需要返还”
恋爱期间馈赠财物分为三种:1.彩礼;2.婚前赠与财产:如赠与房、车、首饰、衣服等财物;3.互赠小礼物,礼尚往来。
对于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应该支持。对于婚前赠与的财产、婚前互赠小礼物,从法律上应当定性为赠与,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
虽然婚前赠送的财产、礼物不用返还,但恋爱双方不能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如果一方以结婚为借口向另一方索取财物,而又不和对方结婚,那就构成了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