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当妻子病重无生活来源时,做丈夫的不管不顾。近日,法院的判决让丈夫明白,自己是不能这样做的。
小林与小杨是乌市人,2006年结婚。因小林身体不太好,婚后没有工作。家里经济条件比较差,两个人矛盾渐渐多起来,争吵不断。2010年3月,丈夫小杨起诉离婚。当时,由于法院认为双方仍有感情,因此未支持小杨的起诉。
但此后,小杨不再把工资拿回家用。家庭生活的不幸,让本来多病的小林身体更差了。今年5月,小林被查出患有多种疾病,并且还有严重的抑郁症,医院建议其住院治疗,但小林根本无法支付住院费用。因此,小林将丈夫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丈夫支付生活费和看病的费用8000元。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考虑到小杨的收入及给付能力,法院判决小杨给付小林生活费及看病的费用4000元。
小杨不服,上诉至乌市中院。他说,妻子有生活能力,可自食其力,而自己收入不高,仅同意支付3个月的生活费共450元。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有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患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扶助供养的责任。本案中,小杨提出每月给付150元生活费的标准太低,无法医治小林的疾病,因此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