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某基层法庭收到这样一起案件:女青年杨某某与男青年张某某在外地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农历年底,双方与家长见面后决定结婚,由于女方杨某某在深圳东莞打工,往返不便,于是通过熟人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半年后双方在当地举行了婚礼并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男方张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母缪某某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能否以此为由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是笔者认为,一,结婚的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仅是一方未到场,随后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生育了子女,就不能认定女方系非自愿结婚。二,就立法的目的和立法本意而言,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且如果登记结婚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而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就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轻易否定婚姻的效力,否则将不利于婚姻家庭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也违背了婚姻法保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立法目的。三,现实中,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严,审查程序简单,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不少见,对一方未到场究竟该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加强登记手续的规范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尽量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比宣告婚姻无效来惩罚当事人更合理,所花费的社会代价更小,社会效果也会更好。
综上所述,在处理此类矛盾纠纷时,应当重点审查双方是否确实具有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如果没有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仅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实际上双方已经共同生活,法院就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