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表兄妹,由父母包办作主,结婚已24年,子女均已经成人,却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效婚姻,二十余年的“夫妻”终是镜花水月,双方都白忙活了一场。
原告张树飞之母与被告吉学明之母系同胞姐妹。1987年腊月26日,原、被告双方经父母包办按农村习俗成婚,1989年3月18日双方隐瞒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到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结婚后生有3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后因双方关系不睦,原告张树飞遂以与被告的婚姻系父母包办,且双方系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由,诉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原、被告因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是自始无效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遂作出了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判决。
婚姻无效是指基于法定的事由,从而导致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的情况。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夫妻之间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