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5月,江苏徐州贾汪区某村农民王芳到法院起诉与陈龙离婚(均系化名),法官审核后,建议王芳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原来王芳与陈龙1990年谈婚论嫁时,均未到法定婚龄,两人分别冒用其姐、其哥的户口证明,用他们自己的照片办了结婚证,领证后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
[审判]
贾汪区法院审理认为:王芳与陈龙冒用他人名义结婚,其行为对自己、对冒用的人来说,都是无效的,故该结婚证无效;王芳与陈龙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生活在一起,育有一子一女,且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关系,遂判决解除了其事实婚姻关系。二人服判未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结婚证的效力问题。王芳与陈龙分别冒充其姐、其哥的名义而领取的一份虚假结婚证,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也不具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五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王芳与陈龙冒用他人名义结婚,其行为对自己、对冒用的人来说,都是无效的。
二是王芳与陈龙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承认的一种婚姻形式,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解释:“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至于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要看三个方面:自愿,到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王芳与陈龙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生活在一起,育有一子一女,且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如果王芳与陈龙的这种情形出现在1994年2月1日之后而又起诉离婚的话,除两人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形之外,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刘春华 郑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