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被丈夫赵某感染性病后,在丈夫提出离婚时,要求丈夫补偿2万元。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准予张女士和赵某离婚,赵某补偿张女士1.5万元。
张女士与长其1岁的赵某经3年恋爱后,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数月,赵某即外出打工,每年仅回家数次,张女士一直未生育子女。
2004年8月,赵某回家对妻子说自己患了性病,让妻子也去医院检查一下。经查,医生告知张女士已感染尖锐湿疣性病,张女士顿觉如雷轰顶。从此,张女士不断寻医治疗,但至今仍未治愈,生活非常痛苦。
2005年9月,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张女士表示同意,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也没有分歧。诉讼中,张女士提出自己被丈夫赵某传染上性病,今后仍需治疗,要求赵某补偿2万元,但赵某仅同意给付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将性病传染给张女士后,给张女士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赵某存在过错。张女士身患性病,仍需继续治疗,生活比较困难,赵某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结合案情及当地生活状况,补偿数额定为1.5万元为宜。法院遂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令赵某给予张女士1.5万元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