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先后生育两个女儿,婆家非常不满,经常指责其不能生育儿子。女子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与其他男子婚外生育一子,以证明自己能生儿子,不能生儿子的原因在于其丈夫。丈夫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8月8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两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原告王安文与被告张燕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7年婚生一女,2009年又生下了次女。之后,由于家人严重的重男轻女及传宗接代思想,一直对张燕未能生育儿子不满,夫妻因生活琐事导致矛盾不断升级。张燕不满婆家指责,为此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而王安文始终不同意。2011年农历正月原、二人吵架后张燕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张燕为了证明自己能生儿子,不能生儿子的原因在于丈夫,于2012年在本地与他人非婚生一男孩。王安文认为张燕的行为侵害了他的感情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张燕离婚,并要求两婚生女儿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张燕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安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以后,夫妻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农历正月,被告张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分居已逾两年,在此期间被告张燕与其他男子婚外生子,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王安文表示愿意抚养两婚生女孩,被告张燕同意但其表示无力承担小孩抚养费,故两婚生女孩宜由原告抚养,被告张燕无证据证实其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其应承担相应的小孩抚养费。被告张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子非法生育小孩,给原告王安文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对原告进行相应的赔偿,但原告的诉请过高,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以10000元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