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杨女士偶然发现前夫在离婚前就与别人同居并生育小孩,杨女士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昨日,醴陵市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杨女士获得2万元精神损失费。
杨女士与付先生于2004年结婚,当年便生育了女儿。可从2006年起,夫妻关系日益紧张,种种矛盾接连爆发,之后付先生以外出打工为名,长期不在家中。2009年1月,通过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离婚后,杨女士独自带着女儿生活,但付先生认为,房子是他出钱买的,要求前妻与女儿赶紧找地方搬家。此要求虽然站得住脚,但在杨女士看来,“实在太不念情分了”。
在不断的争吵中,杨女士终于获悉了付先生急于赶走她们的原因。原来,前夫在广州打工期间与一女子同居多时,在离婚后一个月,前夫与该女子的儿子就出生了。而且在2009年8月,醴陵相关部门还对付先生非法生育做出了行政处罚。
于是杨女士向法院起诉。法官认为,付先生在与杨某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在外同居,其行为对原告杨女士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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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情况 起诉期限仅一年
《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表示,在实际情况中,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有以上情况的市民,特别要注意一年这个起诉期限,并收集好相关证据,才能有效维权。
作者:株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