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虽以丈夫从未向其交待尚欠银行贷款为由提出抗辩,但银行提供了有其亲笔签字的借款合同书等相关证据,因该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负有偿还义务。12月2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黄某应归还原告银行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
2009年5月,被告黄某的丈夫刘某因做生意资金流转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新干县支行提出“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书”,双方约定借款额为25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率等条款。当日,刘某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并向银行出具“借款收据”后获得了银行借款25000元。2010年6月,刘某不幸因病死亡。其后,银行向黄某追索上述借款本息,但遭到黄某拒绝。银行遂诉至法院,庭审中,黄某辩称,丈夫刘某临死前未向家人提到过存在这笔债务,该贷款收据上签字不是刘某本人签字,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人刘某向原告银行借款25000元,有原告方提交的“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书” 、“借款合同书”及“借款收据”为凭,证据确凿,被告黄某对收据上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调查或鉴定的申请,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来予以证明,故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借款人刘某死亡后,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被告黄某应负有还款的义务,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作者: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