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赵某与朱某原系夫妻,去年6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房产归赵某所有。离婚后赵某一直未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去年11月,二人和好并办理复婚手续。此后不久,双方又发生纠纷,朱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此案中争议的房产是赵某的婚前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赵某、朱某在离婚协议里约定房产归赵某所有,虽然两人又复婚了,配偶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化,成为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该房产虽未过户,但应当以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而不是过户手续的办理时间来确定该房屋是婚后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赵某在与朱某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套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朱某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这笔财产。
华蓥市人民法院 王敏 来源:广安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