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从法院审案角度讲,屡见不鲜的是债务人夫妻往往会采取离婚手段,使得一方逃脱承担偿债义务,导致诉讼人的目的落空,不能达到债权人打官司的初衷。这里除了欠债证据事实外,还有诉讼“技巧”,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权益。
一、再补借条在被告夫妻离婚后
长年居住并加入日本国籍蔡小姐改姓松田,尽管身在国外但她信任国内朋友王宁(化名)的高超理财手段,从2002年5月至2003年7月间,王宁曾收到蔡小姐日元1500万元、美元8.48万余元,代为投资炒股,每年王宁将约8.5%的年利率回报蔡小姐。后因股票操作亏损,王宁无法返还上述款项,双方发生纠纷。2006年9月17日,王宁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王某借蔡小姐(松田**)人民币1,338,825元,特此立据为证”。但王宁仍未及时归还欠款,蔡小姐以王宁涉嫌诈骗向上海公安静安分局报案。2009年,公安部门认定双方系民事纠纷,不予立案答复了蔡小姐。2009年7月下旬,蔡小姐起诉法院称,在2009年9月17日王宁确认欠款人民币133.88万余元,出具借条一张。随后王宁玩失踪,经报案后2009年初王宁被抓获,公安认为不属刑事案件,要求法院判令王宁予以归还本金及利息15万元。
法庭上,王宁辩称约在2002年,蔡小姐委托自己代她理财,多次给付100余万元用于购买新股。后因股票亏损,蔡小姐提出要在美国购房缺钱,无奈将自己房屋过户给了她。后在蔡小姐等人的威胁,无奈自己写下了借条,请求予以驳回诉请。
王宁爱人则称不认识蔡小姐,也不清楚借款的事情,现蔡小姐出具的借条时间是在她与王宁离婚之后,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提供离婚证一份,证明于2006年9月11日她与丈夫在民政局登记离婚。
法院认为,蔡小姐从2002年起多次将100多万元资金交给王宁,陈述是借款,但每次都未要求王宁出具借条,却由王宁出具经济帐目清单;而王宁反驳系蔡小姐委托理财,也没有提供理财协议或委托书,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方说辞。根据王宁出具的借条,法院以为双方经济纠纷转化为债的关系。但从王宁出具借条时,他与妻子解除了婚姻关系,蔡小姐要求王宁妻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由王宁独自承担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
二、借款用途不明离异夫妻共还
尽管夫妻办妥了离婚手续,但家庭所欠债务,仍被法院判定需夫妻共同偿还。从事服装生意的唐伟(化名)欠有债务10万元未还,导致夫妻俩都被债主告上法院。持有离婚证的唐伟妻子否认应承担还款义务。那么,该笔债务唐某妻子该不该偿还呢?
2008年12月上旬,唐伟向债主汪云(化名)女士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允诺半年后归还,借款利息月息15%,但失言逾期未作归还。今年1月,汪云一纸诉状将唐伟夫妇告上法院,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
欠债不还自感理亏的唐伟,却没有出庭应诉。出庭的妻子则称丈夫唐伟借款自己并不知道,此借款用于唐伟做生意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且自己与唐伟早于汪云起诉前的2009年12月21日,在静安区民政局登记离婚,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唐伟夫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向汪云借款10万元,尽管借款用于唐伟做生意,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唐伟妻子认定该借款系用于唐伟经营公司业务,却未举证证明;又称该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但这些辩驳无法证明身为妻子对丈夫唐伟许多事情不清楚。尽管,唐伟妻子出具证明早在汪云起诉前,她已与唐伟办妥了离婚登记手续,但该债务性质上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法院判令由唐伟夫妇共同偿还汪云女士债务10万元及利息。
法官点评:
在静安法院今年1至7月所受理的债务案件为30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1.63%。上述两起债务案虽说是法院的个案,却有着一定代表性,眼下以夫妻离婚形式来让一方逃避债务承担案,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生。那么,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债务?关键是看原始债务凭证形成的时间及如何落款等诸多要件。本文第一起债务案,正是蔡小姐交款手续上不规范,导致几年后才确认为债务关系,而在期限内王宁妻子已与丈夫离婚,造成法院无法认定属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案件,在法院近年受案中仅次于房产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离婚案件后的第四大类案件,且大多发生在亲戚、同学、朋友或家庭成员反目。从具体案件看一旦债务案件发生,涉案金额往往是数十万或百余万,大面额的借款大多涉及经济流通领域的经商范畴,若发生经营不善借款往往打水漂,这也是近年银行商业贷款和信用卡案增多原因之一。
作者:解放牛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