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上海工作定居,购置产业也变得平常了。而本文中的“美国人在上海”的购房纠纷,折射出中美两国父母在儿女婚房购置问题上不同的观念和态度。
多年前,许多中国人怀揣着淘金梦只身来到北美辛勤打拼,并在异乡上演着一幕幕充满爱恨情仇的悲喜剧。然而今天,越来越多的美国人被中国尤其是上海这座正在快速崛起的国际大都市所吸引,上演着一幕幕新时代的“美国人在上海”的故事。
洋岳母资助新人上海买房
这其中就有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的小伙子Mike(化名)和美国新泽西州的姑娘Rebecca(化名)的上海之恋。
2005年年底,两人感情日渐稳定,并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由于Rebecca已被公司派遣常驻上海工作,两人也已经在上海实际居住多年,于是便想在上海买套房子,正式把两人的小家安在上海。然而Mike家境普通,自己在上海也一直没有正式工作,而且经常和朋友出去吃喝游玩,几乎没有什么积蓄,婚房首付款成了摆在他面前的难题。好在Rebecca的家境还算比较殷实,Rebecca的母亲Nancy(化名)愿意资助首付款。
两人结婚后没多久,2006年4月,Mike与Rebecca看中了一套上海市静安区赵家桥路某号的房屋,价格为325万元。Mike夫妇先是通过汇丰银行分三次支付了购房款160万元及相关税费20万元,取得了记载于夫妇俩名下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同时,Mike又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Mike向该银行借款165万元,并以该房屋作为贷款抵押。2008年下半年,Rebecca发现Mike有了外遇,几次争吵无果后,两人最终与2009年1月协议离婚。
为争房产洋岳母状告洋女婿
感情的创伤只能留待时间去慢慢抚平,但财产的分割却成了摆在两人面前棘手的难题。由于这套婚房的首付款160万元均为Mike的洋岳母Nancy所支付,为了要回房产,2009年3月,在洋女婿Mike与女儿Rebecca离婚2个月后,65岁的洋岳母Nancy就把洋女婿Mike和女儿Rebecca告上法院,并声称女儿Rebecca与Mike购买婚房前,曾签订过家庭成员内部书面约定,即首付款160万元由洋岳母Nancy支付,其余购房款以按揭贷款形式由Mike夫妇支付,截止2008年12月按揭房屋贷款计归还总额为11.3万余元,其中少部分由Mike归还,大部分则由自己归还,因此洋岳母要求确认享有该套房屋96.52%的份额。
在法庭上,千里迢迢来中国打官司的洋岳母Nancy出示了一张2006年6月18日三人为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和份额所签署的书面协议,协议中用英文写明:“该房产的主要所有权人是新泽西州拉姆森镇的Nancy,她支付了该房产的全部首付款(约占人民币320万元的50%)以及所有相关费用约20万元(房地产中介费,抵押/物业费,产权登记费)。Rebecca和Mike是次要所有权人,他们在房产中的所有权份额,根据清偿按揭贷款的数额增加(所有权份额将与清偿金额成正比例)而增加。”
而自Mike与银行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后,银行从2006年6月开始放贷。Mike夫妇则按月归还房屋贷款,直至2009年1月上旬,Mike夫妇离婚时,共还贷11.3万余元。自从Mike夫妇离婚后,Mike也停止了还贷,其后归还贷款一直由Nancy负责。
然而昔日的洋女婿Mike却否认Nancy之说,认为未与岳母Nancy约定共同购买系争房屋,更未就房屋的产权份额签订协议,并认为Nancy所出具的协议是伪造的。不过Rebecca在则辩称中认可了母亲Nancy的诉请,要求确认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房产份额约定成判决关键
审理中,Mike明确表示他去年创业失败,已无力归还房屋贷款,但为了能够尽快分割房屋产权,在法院的建议下,2010年2月23日,Rebecca在母亲的资助下将剩余房屋贷款全部归还,注销了抵押。随后经Nancy申请,房屋估价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结论为市场价值486万元,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的装修价值为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洋岳母与洋女婿、女儿为涉案房屋产权归属和份额确定签署的书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影响各方对房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效力法院予以认可。
本案在诉讼中,Mike明确表示无力归还贷款,希望将房屋拍卖。Nancy与女儿Rebecca为了保住所拥有的房屋权利,不同意Mike的拍卖,且Nancy在女儿与女婿离婚后,一直承担还贷责任。2010年2月,Rebecca提前归还了房屋贷款,还款总额为145.7万余元。而对于各方当事人确认的房屋装修款10万元,应从房屋总价486万元中予以扣除,Mike与Rebecca各得5万元,故房屋实际价值为476万元。
鉴于Mike与Rebecca婚姻关系解体,两人共有关系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考虑到该房屋不宜分割,且Mike占有的份额极少,通过折价补偿解决为宜,遂法院根据计算后作出判决:Nancy占51.66%份额,Rebecca占48.34%份额;另由Rebecca支付Mike房屋折价款、装修费用计10.6万元。
法官点评:合资购房不妨先立约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谭永玮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选择定居上海,由此引发的外籍人士之间的财产纠纷也日渐增多。面对上海的高房价,许多工作时间不长的外籍青年人同样要面临“望房兴叹”,婚房没有着落的问题,因此也同样要面对“父母为子女支付婚房首付,子女自己还贷”的买房模式。
中国人在父母资助买房时往往不会有明确的房屋产权分配协议。然而与中国人注重面子不同,本案中的洋岳母Nancy很有理财头脑和法律意识,为了防范女儿与女婿将来可能出现的婚姻危机,在资助女儿巨额首付款的同时也立下字据,明确了自己的投资在房产中的份额,这成为了最后女儿与女婿离婚时,母女能够要回绝大部分房屋产权的关键所在。
在如今这个离婚率和房价都日渐增高的时代,离婚后的婚房分割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由于经常出现双方父母在首付款中有不同比例的资助,甚至有些在还贷过程中还有资助,此时如果没有买房前双方的明确约定,结婚后房屋产权的合理分割将十分困难。这起案件无疑给中国的老百姓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可以在双方父母为子女购置婚房时先立一个约定,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麻烦。
理财金手指:保不住婚姻更要保财产
离婚率上升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普遍现象,不但美、日等发达国家如此,中国、韩国、泰国甚至印度等新兴市场国家过去十几年中的离婚率也与经济增长率同步上升。面对这个瞬息万变的时代,人们面临的选择多了,诱惑也多了,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看,没有人能够确保自己与另一半的婚姻道路能够永远一帆风顺。因此在购买婚房时进行约定,提前进行风险防范,并不是对未来婚姻没有信心的表现,而是一种理性的自我保护意识的体现,这不单是对你自己的保护,也是对你另一半的保护,更是对双方父母利益的保护。
作者:理财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