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上半年,原告刘小平与被告邓萍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7年2月5日 登记结婚,并生下一男孩。自从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因此开始分居。为此,刘小平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邓萍也表示同 意离婚,双方就小孩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处理达成了协议。
但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就刘小平曾向邓萍弟弟借款4700元,用于自己学开车的费用是否是共同债务进行了争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 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这其中,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 务。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判断债务的性质,通常有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 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 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对于本案的4700元债务,一方面该债务是原告向被告弟弟借款形成的,被告应当 知道并同意,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另一方面,原告借款主要是用于原告学开车,提高个人技能,但同时也能提高共同生活质量,被告也可共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故该4700元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负担。
(安福县法院陈宗华王志斌)